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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核作業要點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嗣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
茲為因應適用條約或協定之促參案件應公告英文資訊、各機關反映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部分欄位填載疑義及鄉(鎮、市)公所反映主辦之案件應得自行提報列管等,爰通盤檢討本要點。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財政部(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訂定本要點。

二、(促參案件蒐集範圍)

本要點所稱促參案件範圍如下: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者。

()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經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決議納入統計者。

三、(基本資訊提報時點)

機關應於下列期限內,於主管機關建置之促參資訊系統登載案件基本資訊,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納入基本資訊蒐集及統計:

()未簽約案件:

1、政府規劃辦理之案件:經機關書面核准以民間參與方式辦理之日起十四日內。

2、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1)民間自行備具土地者: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規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四日內。

(2)政府提供土地設施者: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規定,初步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四日內。

3、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案件,經機關書面核准依該法令辦理之日起十四日內。

 ()已簽約案件:

1、於簽訂契約(含營運期滿優先定約)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案件之契約書、投資執行計畫書等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民間投資金額認定。

2、於接獲主管機關函知完成民間投資金額認定之日起七日內登載。

四、(基本資訊英文欄位填報原則)

促參案件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或適用條約或協定者,應於基本資訊及公告資訊之英文欄位填寫相關資訊。

五、(促參案件資訊之修正)

促參資訊系統已登載案件資訊之修正,程序如下:

()預計辦理期程修正:

1、未簽約案件:由主管機關定期檢討並逕行修正。

2、已簽約案件:由機關於促參資訊系統中修正並敘明原因,經主管機關確認後修正。

()基本資訊修正:

1、未簽約案件倘公告招商文件有訂定最低民間投資金額,且與列管登載之「民間投資額度」不一致者,依該招商文件之金額逕至促參資訊系統修正。

2、未簽約案件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時,由機關依其投資計畫書修正投資金額,並將有關財務規劃內容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傳送主管機關。

3、已簽約案件如有民間機構擴大投資且完成投資契約修約者,於修約日起七日內,由機關將擴大投資部分之相關財務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計入當年度新增簽約金額統計,並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4、依第七點規定停止月進度填報之已簽約案件,倘契約變更涉基本資訊修正,且非屬前目擴大投資情形,機關應將相關修正資料函送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5、前四目情形以外之修正,由機關於促參資訊系統中修正並敘明原因,經主管機關確認後修正。

六、(月進度填報時點)

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案件前一月份辦理情形登載於促參資訊系統。

未簽約案件之預計辦理期程,經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由主管機關檢討改列為「評估中」者,免按月登載進度。

七、(已簽約案件停止月進度填報程序)

已簽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機關應於促參資訊系統提出停止月進度填報之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停止月進度填報:

()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有興建公共建設者,於公共建設全部興建完成並營運滿一年;無興建公共建設者,營運滿一年。

()依其他法令辦理之案件:有工程者,全部工程完工;無工程者,全部營運滿一年。

八、(未簽約案件及已簽約案件因故停止執行於促參資訊系統登載時點)

未簽約案件因故停止執行,機關應備具緣由,依促參法辦理案件併附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及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於促參資訊系統完成相關資料登載。

已簽約案件有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機關應於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十四日內,備具緣由及相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於促參資訊系統完成相關資料登載,並註記案件狀態為終止或解除契約。

九、(統計及公開作業)
主管機關應對促參資訊系統之基本資訊定期進行統計,並將統計結果函送各機關及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