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 總則
一、為便利外僑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
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個人證券
交易所得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資料完成申報,或列印結算申報
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僑納稅義務人指已配賦統一證號之外籍人士、香港及
澳門人士,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離境申報或依規定稅率納稅、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表、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表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以下簡稱媒體申報)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以網路或媒體申報綜合所得稅、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含應由納稅義務人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報課稅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但上揭各項憑單所載所得人統一編(證)號與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同者,或應申報之所得資料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不一致者,仍應檢附供核。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金額不超過其依照「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一)以網路申報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表及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含代領退稅授權書)及單據資料,仍須將該部分資料逕送(寄)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二)以媒體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含代領退稅授權書)、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併同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表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五、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電子申報之案件:
(一)網路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
(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及依同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案件。
(二)媒體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
(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依同法
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於離境前辦理結算申報之案件、依同法第
七十三條規定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案件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八條之一規定於申報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
補繳之逾期申報案件。
六、以媒體申報者,媒體申報檔案須以1.44吋磁片或CD-ROM光碟片方式
儲存,併同自行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
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
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七、外僑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申報者,稽徵機關後續之調查核定,與一
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貳、電子結算申報程序
八、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申報軟體: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
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
(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
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
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證
券交易所得稅額、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申報資料,以網
路申報,或列印結算申報書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居
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
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
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外僑申報資料整批
匯入功能,匯入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請參閱財政部電子申報
繳稅服務網站。
(三)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 paytax.nat.gov.tw。
九、網路申報通行碼
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三種:
(一)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二) 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及密碼」)。
(三) 外僑納稅義務人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者,通行碼為「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
十、基本資料:
(一)以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稅籍資料須逐筆輸入,但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得以下列方式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1、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
2、經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3、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4、「健保卡及密碼」。
5、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查詢(以下簡稱查詢碼):
(1)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2)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發統一證號者,得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搭配申報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二)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者,或以媒體申報方式登入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與扣除額資料及配偶、受扶養親屬之稅籍、所得與扣除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或利用所核發之查詢碼下載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將其檔案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其仍應與實際應申報之資料詳為檢視有無必要調整或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後再辦理申報。
十一、所得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下載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含應由納稅義務人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之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報課稅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及核實自行輸入申報,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逐筆輸入相關所得欄項中,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四)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減除,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如未能提出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秏)及費用標準減除: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財產交易所得(含證券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但外僑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上述2、3、6項所得者,不得減除成本費用。
(五)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外僑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十二、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若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外僑納稅義務人得利用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下載或將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免再逐筆輸入,惟該部分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本人、配偶及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資料,應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扣除額資料,除依第四點規定免檢附者外,應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抵減資料,應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十三、證券交易所得稅額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符合下列條件應申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
者,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含新
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
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
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於上市、上櫃以
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
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一
萬股以下者。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含新股權利證
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者。
(二)個人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
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並應依規定另行檢送
相關文件、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未能提出實際成
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
十三之ㄧ、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依規定無須辦理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外,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
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
,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
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
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
憑證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
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買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並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
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
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申報以
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金額者,應檢附稽徵機關
核發之損失證明。
十四、繳退稅款資料:
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
應退還稅額者,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繳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繳稅方式;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
晶片金融卡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二
日二十四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採網路申報者,免檢
附自行繳款資料。
1.現金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以外僑綜合所得稅
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
,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
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自行繳
款資料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
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
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
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
,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
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
「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晶片金融卡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已參與晶
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
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
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經財政部
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
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
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
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4.信用卡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
與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
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
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二)退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支票方
式辦理退稅。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外僑納
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以其外僑統一證號或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
構及郵政機構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
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
戶均不適用)。採退稅支票欲委託第三人代領者,須輸入退
稅代理人資料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採用網路申報:
(一)傳輸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第九點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
網際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非採用網路申報者,
以系統列印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等相關書表,稽徵機關得不
予收件。
(二)回信確認: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
完成申報訊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
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者,則增加回傳掛號
回函封面及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三)更正及查詢:
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際網路重新上傳更正
其申報資料,惟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
前次申報資料,以本人「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
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者,同一日內成功傳
輸資料次數以五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填報更
正資料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
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
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四)外僑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
及單據資料之送件期限規定如下:
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
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寄送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
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
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
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
期為準。
(五)外僑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
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
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十六、採用媒體申報: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列印之結算申報書及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應併同所得
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
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期限內送(寄)
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
、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
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經系統列印後之結算申報書不得再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
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避免媒體申報檔案內
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叁、附則
十七、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所發生之權利義
務及於其本人。
十八、本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