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運用資訊通信技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
繳稅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資料完成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
理申報,或採用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以網際網路傳輸
收支報告表,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76 條
、第 77 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5
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其申報程序及應填報之申報書、
應檢附之附件,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或以
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時,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三、以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免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
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申報扣
除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扣除金額與其依照「稽徵機關
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
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扣除
金額相符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免檢附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
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一)以網路申報者,免填報結算申報書,惟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
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
料,仍須將該部分資料逕送(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
(二)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者,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
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
併同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四、下列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電子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有關年度中死亡、離境之申報案件。
(二)逾期申報案件。
(三)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大陸人士、外籍人士之申報案件
。
五、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申報者,稽徵機關後續之調查核定,與一般結算
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
貳、網路申報通行碼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個人所得基本稅
額申報,其通行碼有下列 3 種:
一、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
二、納稅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上所得年度 12 月 31 日戶口名
簿上所載之「戶號」。
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
參、申報程序
一、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申報軟體:
1.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
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Wi
ndows 離線登錄版程式),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各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索取相關軟體光碟片。軟體安裝後可建立
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
繳退稅款等各項資料,以網路申報,或列印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
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申報。
2.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際網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上直
接登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線上申報程式(Mac 及 Linux 系統使用
),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資料,以網路申報。
(二)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 ;財
政部線上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含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https://
paytax.nat.gov.tw。
二、基本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
通行碼者: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配偶及未滿 20 歲子女之
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為當年度結婚或離婚者,本人、
配偶資料均分開提供)。
(二)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
行碼者或以二維條碼申報方式登入者:
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之戶籍資料、扶養親屬稅籍資料逐筆
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
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課稅年度稅籍資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並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行碼登入者,得
將所查詢之檔案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三)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
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與實際應申報之稅籍、所得及扣除額
資料比對檢視,作必要調整或修正後再辦理申報。
三、所得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
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下載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
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 1 月
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 9A) 僅提供業別屬一
般經紀人(格式代號 9A-76)之扣(免)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
之營利所得。
(二)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
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
關欄項中。若於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
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並核實自行輸入申報。
(三)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可按實際發生數或財政部核定之成本(
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1 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3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 自力耕作、漁、牧
、林、礦之所得、5 財產交易所得、6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
金或給與、7 其他所得。其成本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申報者,應依規
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四)納稅義務人利用本要點規定之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
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
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
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四、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
(一)納稅義務人若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
,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納稅義務人得利用本要點規定之電子
憑證下載或將臨櫃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扣除額
資料匯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免再逐筆輸入,惟該
部分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
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免稅額資料,並應依本要點壹、總則三規定另
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直系尊親屬:未滿 60 歲無謀生能力。但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
免稅額者,不在此限。
2.子女: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3.同胞兄弟姐妹:年滿 20 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且父或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
4.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而無謀生能力,且受扶
養者之父或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
(三)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扣除額資料,並應依本要點壹、總則三規定另
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
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
(四)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抵減資料,應依本要點壹、總則三規定另行檢
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3
3 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五、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一)個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依規定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者
,可利用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特
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
目者。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 6
00 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可按實際發
生數或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費用標準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其成本
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申報者,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申
報以前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金額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
損失證明。
六、繳退稅款資料:
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
額者,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繳稅:
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方式繳稅。採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
卡或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
2 日 24 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1.現金繳稅:
(1)臨櫃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處繳稅(可以現金或支票繳
納),並檢送(附)已向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
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持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
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其應自行繳納稅額在 2 萬元以下
者,得以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檢送(附)繳納稅款之
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
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信用
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
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1)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
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以網路申報者,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
配偶之存款帳號;以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者,限輸入該申
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
納稅義務人如轉帳繳稅帳號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等因素
致無法提兌時,應以網路申報或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輸入之存
款帳戶為認定標準,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
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
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
要點」。
(3)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
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
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免列印繳款書,但應檢送
(附)轉帳繳納交易明細表。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
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二)退稅: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
。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
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
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七、採用網路申報:
(一)傳輸申報:
納稅義務人可利用本要點貳規定之網路申報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
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網路申報。若非採用網路申報者,以系統列印產
出之試算表等相關書表,稽徵機關得不予收件。
(二)回信確認: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
息、檔案編號及收執聯。若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需另行檢附證
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則增加回傳掛號回函封面及應檢送
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三)更正及查詢: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惟
第 2 次以後(含第 2 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
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辦理申報者,同一
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 5 次為限。逾法定申報期限後應以人工
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
更正。
(四)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單據及自
行繳款資料之送件期限規定如下:
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應於法定
申報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
所、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
處代收。
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送達
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
為準。
(五)納稅義務人否認曾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為通
行碼辦理網路申報時,視同未申報,稽徵機關應註銷該筆申報案件
。
八、採用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列印產出之二維
條碼結算申報書,應併同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
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於法定申報
期限內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申報,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二)申報書中之二維條碼須完整,經列印後之二維條碼結算申報書不得
再塗改,如需更改內容,應修改檔案重新列印申報書再行申報,以
避免二維條碼內容與申報書不一致之情形。
肆、採用網路申報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收支報告表
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5 條規定應申
報收支報告表者,於採用網路申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網路申報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
.gov.tw) 點選左方「密碼申請」,輸入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之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
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
二、申報軟體:利用網際網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
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電子申報軟體,軟
體安裝後,可逐筆建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
表、財產目錄及薪資調查表等資料,或匯入符合規定格式之媒體檔案
,並利用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資料辦理申報,媒體檔案格式請至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 下載使用。
三、更正申報:於申報期間內得透過網際網路重新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
惟第 2 次以後(含第 2 次)申報上傳時,將覆蓋前次申報資料,
同一日內成功傳輸資料次數以 5 次為限。
四、申報完成後,應於規定期限內,將聯合執業合約書、扣免繳憑單申報
書等附件,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及自行繳款資料
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伍、附則
一、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申報及取得資料,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其
本人。
二、本要點各相關機構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構另定
之。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