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舞稅務關務人員士氣,發揮敬業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訂表揚對象,為下列各機關(單位)辦理稅務、關務工作之人員:
(一)本部賦稅署。
(二)本部關務署及所屬各關。
(三)本部國際財政司。
(四)本部法制處。
(五)本部財政人員訓練所。
(六)本部財政資訊中心。
(七)本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
(八)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十)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十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十二)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十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十四)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五)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十六)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十七)臺灣省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
(十八)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地方稅稽徵機關。
三、本要點之優秀稅務關務人員,係指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及符合特殊條件之一者,但已當選並經表揚有案者,三年內免再列入選拔。
(一) 基本條件:
1. 在稅務關務機關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之編制內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原服務於財政、金融、稅務及關務之互調人員年資得予併計),最近三年內考績(成)至少二年甲等,且未受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2. 操守廉潔、品德優良者。
(二) 特殊條件:
1. 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者。
2.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特殊勛績者。
3. 研究發展建議事項及創新措施,經採行績效卓著者。
4.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除或減少重大損害者。
5. 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或走私案件,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6. 舉發弊端或革除積弊,成績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7. 依法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損害者。
8. 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
四、優秀稅務關務人員之選拔,由各機關推薦,層報本部成立之優秀稅務關務人員評審小組審核,並簽報部長核定後,於每年七月一日稅務節公開表揚。
五、評審小組由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 本部次長(兼召集人)。
(二) 本部主任秘書。
(三) 本部賦稅署署長。
(四) 本部關務署署長。
(五) 本部人事處處長。
(六) 本部政風處處長。
(七) 本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
(八) 本部國際財政司司長。
評審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辦機關業務組(室)主管 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科科長兼任。
六、各機關推薦優秀稅務關務人員應認真負責,切實審查,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件)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部分送本部賦稅署,關務部分送本部關務署初核後,提送評審小組。
七、各機關(單位)推薦優秀稅務關務人員經核定,於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受有懲戒處分或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應由原推薦機關(單位)報請本部追回其榮譽。
八、辦理表揚所需經費,分別在本部賦稅署及本部關務署相關經費項下核實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