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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為便利娛樂稅之代徵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
    報娛樂稅,以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並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之代徵人或其代理人,
    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者(以下簡稱申報人)。


貳、申報期間
一、自動報繳
    每月一日零時起至十日二十四時止,申報截止日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
    一工作日;逾期申報案件不得採網路申報,應以書面填具代徵娛樂稅
    款申報表向演出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申報。
二、臨時公演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應自開始演映之日起每五日申報一次,單
    場演映者應於演映結束後五日內申報;逾期申報案件不得採網路申報
    ,應以書面填具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向稽徵機關申報。


參、帳號申請
一、申報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前,應先進入演出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
    業入口網申請帳號登錄,並於傳輸成功後七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稽
    徵機關審核;逾期未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變更時亦
    同:
(一)申請以電子身分憑證辦理網路申報者:應檢附申請書及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影本;如係受託代為辦理網路申報,另檢附委託書正本
      及身分證件影本。
(二)申請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辦理網路申報者:應檢附申請書;如係受
      託代為辦理網路申報,另檢附委託書正本及身分證件影本。
二、稽徵機關於收件審核後,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申報人;以使用者
    帳號及密碼辦理網路申報者,接獲核准通知後,應即進入地方稅網路
    申報作業入口網更新密碼。
三、經稽徵機關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娛樂稅自動報繳申報者,如有連續三
    期未採網路申報之情形,系統即逕予註銷其帳號;申報人如欲再採網
    路申報者,應重新申請帳號。


肆、申報程序
一、自動報繳
(一)申報人進入演出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依下列方式登入
      ,再建立申報資料:
      1.經核准以電子身分憑證辦理者,須插入電子身分憑證,並輸入憑
        證帳號及密碼。
      2.經核准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辦理者,應輸入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二)申報資料存檔時,由系統於伺服器端作初步線上審核,如有不符即
      時顯示錯誤欄位;檢核無誤者系統即顯示存檔成功訊息。
(三)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後,應依系統自動核算之應納稅額,利用下列
      方式繳稅:
      1.現金或支票繳稅:
        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持向代收
        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2.晶片金融卡繳稅:
        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
        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
        ,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四)申報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更正其申報資料,應以書面填報更正
      申報表,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二、臨時公演
(一)除同自動報繳之申報程序外,申報人應於舉辦活動前,將臨時公演
   申請書、免徵娛樂稅申請書、票樣、舉辦單位登記核准證明影本及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等相關文件,送稽徵機關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
   以辦理演出申請事宜;申報期間應至演出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
   口網輸入演出票價收入資料,並填具「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
   細表」上傳。
(二)如有剩餘票券,申報人應依各場次填具之「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
      券明細表」,於公演結束後規定期間內,連同剩餘票券向稽徵機關
      辦理繳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