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獎勵有功財政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財政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者。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者。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者。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巨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者。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蹟足資表揚者。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
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第 5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
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
際需要另定之。
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