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
十四條之八及第二 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之所得稅。
第 三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
,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
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第 四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
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住宅政策: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補助地方政府興辦住宅相關支
出、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等相關支出。
二、 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之政策推動、資源發展、長期照
顧服務發展基金、因應需求人口成長新增服務量或型態之
費用、研究及創新,及長期照顧保險籌備期各項籌備工作
、人力培訓與儲備、政府應負擔之長期照顧保險經費等。
第 五 條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
,各受配機關就獲配部分,應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
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並建立完善之管
理機制。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