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發行編列於非營業基金項下乙類公債 (以
下簡稱本公債)
,訂定本要點。
二
本公債之發行,除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暨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基金主管機關如需以公債籌措財源,應於基金預算內長期債務舉借項
下,註明洽請本部發行乙類公債,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本部據
以發行。
四
本公債發行經理費、業務費及還本付息經費、手續費等,由基金負擔
並按年編列預算。
五
基金主管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編製全年度各月份公債
額度需求表 (如附表)
,函送本部統籌規劃安排發行時點。
前項需求表,如因資金需求有變化而必須修改者,基金主管機關應隨
即函知本部。
(法源資訊編:附表請參閱財政部公報
第 38 卷 1902
期 644
頁)
六
本公債發行前,由本部與中央銀行共同召開「債券發行小組會議」,
訂定該期公債發行條件,並邀請基金主管機關參加。
公債標售當日,由本部召開「中央政府債券利率專案小組會議」,研
商擬定該期公債之底價,並邀請基金主管機關參加。
七
本公債之發售,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發行公告及宣導事宜,由本部統
一辦理;所需費用,基金主管機關應於第六點發行條件確定後一週內
,預撥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八
本公債到期還本付息經費及手續費,由基金主管機關於每期次開付三
日前,一次逕撥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
九
本公債標售後,其債款於發行日,由中央銀行直接撥入基金主管機關
指定之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