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為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之作業特性,釐清海關與各主管機關間對貨物
輸出入管理之作業權責,並使海關進出口通關作業能兼顧便民與防弊
,達到快速通關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貨物「運達」我國口岸後,需辦理報關、納稅等手續,在處理過程中
有可能處分沒入、責令退運或放行等不同情況,其中經海關「放行進
口」者始進入國內市面。在海關「放行進口」流入國內前,尚在海關
控管處理過程中,處於邊界未稅狀態,應由海關依據關稅法規及本「
作業規定」處理 (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八八一○四二一一號函) 。
三、各主管機關進出口貿易管理需由海關配合查核事項,以下列範圍為限
:
(一) 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傳輸具有出進口廠商資格之名單。
(二) 列入「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暨) 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 (
簡稱合訂本) 之貨品及輸出入規定:
1.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列入「限制輸出 (入) 貨品表及海關協
助查核輸出 (入) 貨品表合訂本」 (彙總表) 者:
(1) 列入「限制輸出 (入) 貨品表」應簽發輸出 (入) 許可證或應
另行查核辦理之貨品及輸出入規定。
(2) 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 (入) 貨品表」,免辦簽證但應由海
關核憑主管機關文件或應查核辦理後放行之貨品及輸出入規定
。
2.不准輸入及經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 公告列入「大陸物品有條件
准許輸入項目及輸入管理法規」 (彙總表) 之大陸物品。
3.經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公告列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
目」之貨品。
4.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入「輸入食品查驗辦法」查驗範圍應向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辦理查驗之貨品。
5.經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 公告列入輸出入「應施檢驗商品品目」
之貨品。
6.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公告列入輸出入「應
施檢疫動植物品目」之貨品。
(三) 經濟部國際貿局「輸出 (入) 行政規定彙編」之相關規定。
(四) 經經濟部公告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輸出入或採取必要措
施之項目。
前項 (二) 、 (三) 、 (四) 款之輸出入規定事項如有變更,主管機
關應儘速編印修正或增訂活頁,以供抽換,抑或刊登於網站以供下載
。變更之內容如建置有電腦檔,主管機關應於施行日更新。
四、海關配合各主管機關對進出口貨物之管理事項,除三、 (二) 2及三
、 (三) 、 (四) 外,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簡稱為
CCC 號列) 為作業基準,並列入「合訂本」內規範者為限。
(一) 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貨品之 CCC 號列及輸出入規定,海關係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行政院衛生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等主管機關所傳輸之資料為準。
(二) 海關在通關時配合作業如下:
1.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貨品之 CCC 號列,除主管機關已透過「
便捷貿 e 網」或「通關網路」與海關連線並核銷有關文件者,
得先行通關放行外,於通關時均由電腦自動列入「文件審核通關
」 (C2) 或「貨物查驗通關」 (C3) 方式。
2.前目先行通關放行案件,其書面之報單及有關文件依下列方式處
理:
(1) 限量使用之書面有關文件除已透過「便捷貿 e 網」核銷先行
通關放行案件或經主管機關與海關共同決議免檢附者外,報關
人應主動在「放行之翌日起三日內」 (如係多次使用,則於最
後一次使用時) 補送。
(2) 其餘非屬前子目應補送者,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之規定,自行
列管保存。其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三日內補送。
五 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進出口貿易管理之貨品,如未轉化為CCC號列
或僅作概括性或宣示性規範而無法列出CCC號列者,應由各主管機
關責成進出口人或其委託之報關人,於通關時「自行報明」並檢附規
定文件,由海關依其申請,列入「文件審核通關」 (C2) 或「貨物查
驗通關」 (C3) 。未依規定報明者,廠商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六 海關審核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一證不二核為原則。亦即凡屬
簽證機關在「簽證時」應行查核之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文件,通關
時海關核憑「輸出 (入) 許可證」通關,不得要求查核原主管機關之
許可或同意文件。
七 廠商報運進出口貨物,違反主管機關規定,除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案件
,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於處分確定後應
通知主管機關。但如另有其他規定或案件將逾時效期間,或情事顯著
者,應先行通知。
(一) 經海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者。
(二) 因虛報CCC號列而規避輸出 (入) 規定,但未經依海關緝私條例
之規定處分者。
(三) 違反第三點貿易管理事項,經洽主管機關列表須通報者。
海關須通報主管機關之輸出入違規事項彙總表
一 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七、 (三) 編訂。
二 對於違規案件移至司法機關處理或偵辦者,海關以副本抄送主管機關
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替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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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違 規 事 實 │處 理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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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違反經濟部公告規定與禁止或管制│通報貿易局 │
│ │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 │
├──┼───────────────┼───────────┤
│二 │違反經濟部公告規定之暫停貨品輸│通報貿易局 │
│ │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者 │ │
├──┼───────────────┼───────────┤
│三 │未依輸出入許可證簽證機構加註之│通報貿易局 │
│ │有關規定辦理 (輸出入許可證加註│ │
│ │之相關規定如需海關審核,該文件│ │
│ │編號十四碼中之第四碼應為「S」│ │
│ │) │ │
├──┼───────────────┼───────────┤
│四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 │通報貿易局 │
├──┼───────────────┼───────────┤
│五 │對於「限制輸出 (入) 貨品、海關│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 │協助查核輸出 (入) 貨品合訂本 (│非貿易局之案件,並以副│
│ │彙總表) 」輸出入規定中,主管機│本送該局。若違規人為報│
│ │關未以CCC號列控管之下列「其│關行非為進出口人,通報│
│ │他相關輸出 (入) 規定」,未主動│時應予敘明以供主管機關│
│ │向海關報明而規避輸出 (入) 規定│參酌 │
│ │者: │ │
│ │ (一) 應向海關自行報明 │ │
│ │ (二) 應向海關申請列入C2或C│ │
│ │ 3通關 │ │
│ │ (三) 應自行依照某一輸出入規定│ │
│ │ 代號辦理 │ │
│ │ (四) 應依照另一CCC號列之規│ │
│ │ 定辦理 │ │
├──┼───────────────┼───────────┤
│六 │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 │易許可、證明文件 (以未經海關向│非貿易局之案件,並以副│
│ │主管機關查證者為限) │本送該局 │
├──┼───────────────┼───────────┤
│七 │明顯可判定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通報貿易局 │
│ │經海關發現未依規定輸出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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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主管機關要求海關配合事項,應循本「作業規定」所列途徑,函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列入輸出入規定後,海關始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