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進口海運快遞貨物區分下列四類:
(一)第一類:進口快遞文件(X1)。
(二)第二類: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2),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
(三)第三類: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3),指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者。
(四)第四類:進口高價快遞貨物(X4),指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出口快遞貨物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出口快遞文件(X6)。
(二)第二類:出口低價快遞貨物(X7),指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
(三)第三類:出口高價快遞貨物(X8),指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三、前點X1、X2、X3、X6及X7貨物,得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之:
(一)涉及輸出入規定。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三)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四)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
(五)依貨物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規定應課稅。
(六)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
範圍以外之進出口報單。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八)屬關稅配額貨物。
四、X4、X8貨物及有前點但書情形者,應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關,並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
前完成報單申報。
五、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申報。
(二)海運快遞業者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
(三)海運快遞貨物由其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辦理報關者,每份分提單或分託運單應申
報ㄧ份報單,無分提單或分託運單者,則以每份主提單或主託運單申報一份報單。
(四)海運快遞業者以貨物持有人或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者:
1.X1、X6貨物以外之海運快遞貨物,其每份分提單或分託運單應申報ㄧ份報單,無分
提單或分託運單者,則以每份主提單或主託運單申報一份報單。
2.X1、X6貨物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得將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號貨物併成
一袋通關,並將其各分號之「簡易申報單」合併申報為同一報單號碼。
(五)簡易申報單編號適用一般海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
六、依第三點採行「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時,其報單得省略部分內容:
(一) X1貨物,得省略寄件人名稱、地址、收貨人名稱、地址、生產國別、貨物價值(完
稅價格)、貨品分類號列、稅率、統一編號。
(二) X6貨物,得省略輸出人名稱、地址、貨物價值(離岸價格)、貨品分類號列。
七、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下稱專區業者)應掃描海運快遞貨物條碼,將報單類別、通關方式、
稅額及報關箱號等資料列印黏貼於貨物或貨袋上。
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X2、X3、X7貨物經核定為 C3者及以一般進出口報單辦理通
關之貨物經核定為 C2、 C3者,由專區業者將貨物送至驗貨區候審或候驗。
X1、X6貨物以主提單號碼或主託運單號碼併袋通關者,專區業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於
掃描併袋貨物條碼後,應將併袋貨物之分提單或分託運單總數資料列印黏貼於貨袋上;經核
定為 C3者,應將整袋貨物送至驗貨區候驗。
八、快遞業者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貨物,經核定為C3者,免補送書面報單,海關依電
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審核。
九、關員查驗貨物時,於掃描貨物條碼後,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物上之發票進行
查驗。
海關依前項查驗結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查驗相符經分估無訛後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未涉及違章、漏稅者,於海關電腦系統更正後放行。
2.涉及違章、漏稅,或須查證留置貨物時,應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
申報單」上,由驗估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
3.採「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進口完稅價格或
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十、海運快遞業者採簡易申報之進口海運快遞貨物應繳納稅費,應以預繳稅費保證金採線上扣繳
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