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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欠繳稅款及罰鍰案件之徵起,維護租稅公平,以確保國課,特訂定本要點。
二、注意補辦手續或稽徵期限,俾即時辦理抵繳或補稅:
(一)繳納保證金申請放行貨物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指定期限補辦手續,海關即將保證金抵繳各項應繳款項。
(二)先放後核案件除經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外,其應補稅款之通知,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送達納稅義務人。
三、定期催辦及列印各項控管報表,供直屬主管查核,以防止欠稅:
(一)「三聯單查價案件」及「電話傳真機查價案件」。
(二)「逾期未繳清稅費案件明細表」。
(三)「滯納金稅單查核清表」。
(四)「先放後稅案件逾期未繳清稅費案件明細表」。
(五)「彙總稅單逾期未繳清稅費清表」。
(六)其他各項控管報表。
四、關稅及海關代徵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滯納金
   及利息等,應仔細核算,務求確實無誤。
五、送達取證:
(一)稅款繳納證、補稅函或處分書、限期繳納通知函應儘速依法送達納
   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
(二)「送達證書」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地址及收款書、補稅函或
    處分書、限期繳納通知函等相關文號資料。
六、積極清理逾繳納期限案件:
(一)逾繳納期限仍不繳納之案件,應填具「移送法務單位案件移案單」
    移案法務單位。
(二)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辦理限制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
     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
(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依法應繳或補繳之款項,於繳納期限屆滿後
    仍未全部繳納且未提供足額擔保,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應將滯欠資
    料鍵入電腦控管。
  1、根據電腦檔所顯示欠稅資料就應退還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各
    種款項,先予保留,俟抵繳其積欠後通知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
  2、依規定由電腦停止受處分人在任何口岸報運貨物進口、出口放行作
    業,至稅款及罰鍰繳清之日止或即行依法聲請查封。
  3、通關單位發現已完稅之貨物,依電腦系統顯示仍不能放行,經查進
    、  出口人尚滯欠其他稅費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法務單位處理;滯欠
     其他關區者,應即以書面通知該關區法務單位依法辦理,並確認已收
     訖無訛。
    4、進、出口人未向受滯欠之關區繳納滯欠款項全額或與貨價相當之金 
          額,而受滯欠之關區認為該被查扣之貨物有執行之實益者,應速通知
          該管行政執行處就該貨物實施強制執行;認為執行無實益或嗣經執行
          結果無人應買或同意作價承受者,該貨物應解除查扣,並續行原通關
         程序

(四)經查獲之欠稅、補稅或罰鍰案件,其應追補之金額單計或合計在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在處分確定前尚未取得繳納保證者,應即調查
      涉案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財務狀況,並將有關資料鍵入電腦
      控管。為調查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務狀況,必要時得洽請當地稅
      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或委請徵信機構辦理。
(五)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納關稅、滯納金或罰鍰之單計或合計
      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應即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或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辦理各項保全措施。
(六)法務單位於收到移案後,應將執行名義(稅單或處分書)連同送達
      證明及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所得資料等移請有管轄權之
      行政執行處執行,並於必要時協助之。
(七)執行案件有行政執行法第八條情形者,應申請終結或終止執行。原
      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得停止執行。
(八)指派人員赴各行政執行處參與該執行處所舉辦之移案機關與行政執
      行處之業務座談會,檢討執行案件之得失並提供建言。
七、加強執行(債權)憑證之管理:
(一)海關於收到行政執行處掣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按收到日期
      先後依序逐案鍵入電腦控管。
(二)為定時查核各執行憑證之欠繳人有否新財產可供執行,原則上每半
      年 經由電腦自動調查財產(逐案列出最新財產狀況),必要時酌增
      查核次數,若查得有可供執行之財產,立即檢附執行憑證再次移送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依據關稅法第九條之規定,定期列印「××關逾繳稅期限待結案清表
      」 憑以核銷執行憑證並予結案。
八、公司解散清算,其清算人不依法通知海關申報債權,或於公司財產不
    足清算其債務及所欠稅款或罰鍰時,未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
    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者,其解散清算為不合法,不生
    清算完結之效果,海關得聲請法院命清算人繼續辦理清算,在未清算
    完結前,海關仍應追繳稅款及罰鍰。
九、鉅額欠繳案件之控管:
    各關執行單位應按季蒐集有關經濟犯罪資料(欠稅、滯納金、罰鍰金
    額 合計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一日前
    填報「加強防治經濟犯罪蒐集有關資料明細表」,送關務署彙辦。
十、考核與獎勵:
(一)關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予以嘉獎或
    記功獎勵。
1、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經考核成績良好者。
2、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具有成效,經考核有具體事實者。
3、清理或催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經考核成績優異者。
(二)關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可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敘獎外
     ,記功以上者,另可依「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財政
      部核發關務獎勵金標準表」,申請核發關務獎勵金。
1、依法核定補徵或追繳鉅額稅款者。
2、適時辦理稅捐保全措施,因而防止逃避執行或徵起鉅額稅捐或罰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