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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待勤室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海關為管理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待勤室之申請
    與借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培訓中心為辦理緝毒犬隊訓練以及其他有關業務之需要,得設置待勤
    室。
    前項待勤室依借用對象,分為二種:
(一)一般待勤室:指供培訓中心人員及受訓學員等借用之房間。
(二)特別待勤室:指供國內外專家、長官等借用之房間。


三、借用一般待勤室期間一個月以下者,由管理人員設立專簿登記;其逾
    一個月者,應依式填具借用申請書(附件一),經關稅總局查緝處處
    長核可後,送交培訓中心待勤室管理人員登記存案。原屬短期借用因
    故延長借用,致逾一個月者,亦同。


四、借用人於調職、離職、停職或結訓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於調職
    、離職、停職或結訓之日起三日內遷出,並依式填具遷出報告書(附
    件二)。


五、培訓中心人員借用一般待勤室逾一個月者,借用人應按月支付水電費
    ,水費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電費則按臺灣電力公司公告之一般用電
    費率x實際借用度數計費收取。受訓人員借用一般待勤室及屬於特別
    待勤室之水電費,概由培訓中心負擔。


六、待勤室僅供借用人單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


七、待勤室就寢時間平常日以不超過夜間十時為原則,例假日得延長至夜
    間十一時。


八、待勤室內不得有喧嘩、吵鬧或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就寢時間並應保
    持安靜。


九、借用人進出訓練大樓,應使用門禁卡,且不得出借他人使用。


十、借用人未經許可,嚴禁至訓練大樓三樓閒逛。


十一、遇有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借用人應服從管理
      人員之指揮勸導,並採取必要緊急措施,以保公共安全。


十二、待勤室內所有公有傢具、水電、衛生及安全等設備,借用人應愛惜
      使用。


十三、待勤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源線或使用酒精爐、瓦斯爐,以及電爐、
      電鍋等未經許可之電器品。


十四、待勤室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因而危害訓練大樓安全者,
      應依相關規定從嚴究辦。


十五、待勤室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並應確保室內
      衛生設備之暢通與清潔,以維護公共衛生。


十六、待勤室內嚴禁有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十七、待勤室如有破損、漏水等情形,借用人應通報管理人員處理,不得
      擅自修繕或更動固有格局。


十八、借用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由管理人員先口頭警告,勸喻改善,
      屢勸不聽者,得停止或限制借用待勤室或併簽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