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緣起:
(一)為擴大內需,提升國家競爭力,落實行政院「以公共建設為基礎的
愛台十二建設,作為各部會施政依據」之政策。
(二)撙節政府財源支出並引入民間創新活力,推動民間參與愛台十二建
設。
二、目的:
(一)確實掌握各機關配合愛台十二建設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
下簡稱促參)之時程,如期、如質推動及實施。
(二)協助計畫執行過程遭遇困難之解決。
三、提報機關:
(一)行政院各部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提報範圍:
(一)經建會彙整之愛台十二建設相關執行計畫。
(二)總統直轄市、縣(市)政見。
(三)各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
簡稱促參法)自提之相關配合計畫。
(四)各部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提案輔助技術服務團建議之提案
。
五、作業方式:
(一)各機關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分析愛台十二建
設及總統直轄市、縣(市)政見中可民間參與之建議計畫項目,就
主管公共建設項目研提年度促參計畫,包括計畫方案、計畫項目、
規模、分年投資額度與辦理事項等,格式如附表 1。
(二)各機關逐年針對歷年執行績效、未來發展策略、推動組織及執行困
難等,併案提出檢討報告。
六、提報時間:
(一)各機關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於九十七年八月底前將計畫提報本
會彙整。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將計畫
執行情形相關資料,函送本會。
七、年度計畫後續工作事項:
(一)本會每季定期召開促參協調會議,追蹤辦理情形及進度,或視個案
需要,召開專案協調會議,以協助解決執行困難。
(二)各機關每年五月中旬前,推薦優良促參案件申請金擘獎。
(三)各機關依「公共建設促參預評機制」進行民間參與初步可行性評估
,經初步評估可行者,並依「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向本會申請補助費用,俾辦理可行
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擴大鼓勵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案件獎勵作業要點」,於每年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及次年
一月十日前,向本會提出「地方政府獎勵金」之申請。
八、其他:
(一)除本須知之愛台十二建設可民間參與計畫項目外,各機關依促參法
辦理之公共建設案件,仍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列管及考
核作業要點辦理。
(二)個案推動過程如遇法令疑義或跨機關協調事宜,可至促參網頁左方
選單點選「參考資料–會議資料」下載「促參協調小組申請協調提
案單」,函送本會召開會議協處。
(三)第三點提報對象係指辦理促參案件之主辦機關,如污水下水道系統
計畫之提報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