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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主管機關為補助主辦機關依促參法

    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前置作業費用,以提升促

    參案件推動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原則)
    申請前置作業費用補助之促參案件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結果確具促參初步可行性。
    (二)經行政院核定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型促參計畫(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
)示範計畫
    (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或建設計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地權、地用無疑義,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已分別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者

    (二)可行性評估結果確具促參可行性
    (三)既有設施依其他法令委外經營期滿,改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
        五款辦理;或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方式辦理,契約期滿後,改以同
        條項第四款辦理。
    促參案件計畫內容不具體、地上物清除不易、受其他法規限制不得開發、屬暫時
    性使用設施、或規劃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但公共建設主體工程無法
    於一年內完工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政府規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準備、公告、甄審、議約及簽
        約。

    (二)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件之政策公告、初步審核、再審核、公開徵求其他民間
        投資人、甄審、議約及簽約。
    前項補助項目,不包含教育訓練、地籍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地上物拆
    除、行政作業等項目。

四、(補助比率)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比率,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補助對象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財力級次,分五級核定;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

        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三,第三級為百分之九十,第四級為百分之

        九十三,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五。    

    

五、(申請)

主辦機關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定期限內,備具下列文件,提出前置作業費用申請:

(一)前置作業費用補助款申請表。

(二)委託工作項目及預算分配明細表。

(三)公共建設促參預評估檢核表。

(四)申請案件審查項目檢核表。

第二點第二項之申請案件,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

六、(審查方式)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申請案件,以召開審查會方式審查。

前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邀集申請案件所涉土地權屬、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

估及水土保持等法令主管機關與公共建設類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審查

七、(審查及核定程序)

前置作業費用補助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檢視申請案件是否符合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

(二)依申請案件審查項目檢核表進行初評。

(三)召開審查會審查,主辦機關應配合列席說明並提供必要之資料。

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核定補助案件名稱、計畫範圍、補助工作項目、補助比

率及補助款額度,函送主辦機關。

第二點第二項之申請案件,得由主管機關逕予審查核定。

八、(請款程序)

前點核定補助案件,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分二階段請款:

(一)第一階段:補助款額度百分之六十。

  1、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定補助函後三個月內,完成前置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

      簽約,並於前點核定補助款額度內,依簽約金額及補助比率重新計算補

      助款額度。

  2、檢附契約及領據,函送主管機關請款。補助對象屬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者,應併附納入預算證明。

(二)第二階段:補助款額度百分之四十。

    核定補助案件執行金額達簽約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檢附經費實際支用

    情形表、契約執行撥款證明文件及領據,函送主管機關請款。

主辦機關未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期限請款者,主管機關註銷補助。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九、(執行規定)

主辦機關應按第七點第二項核定補助內容執行及支用補助款,並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執行完畢。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展期者,不在此限。

第七點第二項核定補助內容,非經函報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屬政府規劃案件,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促參標準作業流程及重要工作事項檢核表」,檢核各工作項目辦理內

    容。

(二)工作項目含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者,參照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案件作業指引第十五點,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適時將評估報告及規
    劃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

十、(結案程序)

主辦機關於核定補助內容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辦理成果與經費支用情形表、前點第三項第一款檢核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函報主管機關辦理結案。

補助對象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併附支出分攤表。

補助款執行後有賸餘者,主辦機關應於辦理結案時,依核定補助比率計算繳回

金額,一併繳回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解繳國庫。

核定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除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主辦機關應就既有進

度與實作部分,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結案:

(一)未於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

(二)公告招商流標二次。

(三)因政策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

十一、(管制考核)

主辦機關應於完成前置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簽約後,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

統提報新增列管,並於主管機關同意納入列管後,於每月十日前,將核定補助

案前一月份辦理情形登載於資訊系統。

主管機關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補助款執行成效,得不定期辦理查核,主辦機關應

配合提供資料。

十二、(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十三、(作業表報格式)

本要點所需作業報表格式及所需提送資料,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