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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1、實施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
九二七八號函。
2、實施目的: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之修正,取消上下班緩衝時間之規定,並因應本關上下班交通
不便,多數同仁搭乘交通車之因素,採行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
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3、實施原則:
(1) 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
人員感到不便。
(2) 在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3) 採用掌形鑑識機差勤管理,建立完善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
影響辦公紀律。
(4) 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4、實施對象:
(1) 本關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2) 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5、實施方式:
(1) 正常班同仁:
1、彈性上下班時間:
(1) 一般同仁(即松山分關退稅課除外之同仁):上班時間
為八時三十分至八時四十分;下班時間為十七時至十七
時十分。
(2) 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
間為十七時至十八時。
2、中午休息時間,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1) 一般同仁: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
(2) 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3、核心上班時間,除請(差)假者外,均應在勤:
(1) 一般同仁:八時四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至十七
時。
(2) 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
十分至十七時。
4、請假時間之計算:
(1) 全日請假:
A、一般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B、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 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
時三十分。下午上班則不得彈性,其上、下班起迄時間為:
A、一般同仁:十三時至十七時。
B、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3) 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應上班滿四小時。
(4) 未於開始上班時間到勤即按小時請假者:上下班一律不
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
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
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下班時間為:
A、一般同仁:十七時。
B、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七時三十分。
(5) 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按小時請假:適用彈性上下班,請
假時數之計算,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按小時
計),如八時三十分上班,十時三十分開始請假,應請
假六小時。
(2) 輪班同仁:按排定之輪值時間前後各彈性十分鐘上下班,請
假者均適用彈性上下班之規定。
6、其他注意事項:
(1) 請假、休假或公差(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登入電腦
檔,非全日請假或公差(出),仍應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
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
附件1
(2) 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須事先辦妥加班請准手續備查,加班
者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應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但接續
於下班後之加班,加班開始得免使用掌形鑑識機(免按下
班及加班開始),惟加班結束應鍵輸下班及加班結束,以
供判讀。
(3) 各單位於上班日之彈性時段內,至少需有一人以上到勤,俾
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
而影響公務之推行。
(4) 搭乘交通車上班逾彈性上班時間抵達者,由人事室根據秘書
室提供之交通車逾時抵達資料,註銷其遲到紀錄,視為彈
性上班截止時間到勤,其中正常班且搭乘交通車下班者,
得於十七時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下班。
(5) 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者,應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送人事室核辦(或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申請忘刷卡),惟
全年忘用掌形鑑識機超過三次者即應依規定請假。上開簽內
須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經其他同仁證明;如不能確定實
際到、退勤時間,則推定為:
1、正常班同仁為八時三十分到勤,其中一般同仁為十七時退
勤;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為十七時三十分退勤。
2、輪班同仁為排定輪值之起始時間到勤,排定輪值之結束時
間退勤。
(6)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考核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