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依據:
(一)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實施目的:
為因應上下班尖峰時間交通壅塞、減輕同仁通勤困擾,採行彈
性上下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
氣及行政效率。
三、實施原則:
(一)方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
(二)在本關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
(三)採用掌形機,建立完善差勤管理系統,維護辦公紀律。
(四)有利業務運作及推行,提升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一)本關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聘僱人員)除關務長、副關務長
、主任秘書、一級單位主管(不包括簡任非主管人員)、駐
關督察及經專案簽准人員外,其餘人員均納為本要點實施對
象。
(二)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及稽查組參照本要點
規劃辦理。
五、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正常班人員:
(1)全日上班:八時三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上班,十七時至十七時
二十分下班。
(2)上午半日班:八時三十分至八時五十分上班,十二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五十分下班。
(3)下午半日班:十三時上班,十七時下班。
(4)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不併入彈性時間範
圍內。
(5)核心上班時間為八時五十分至十七時,同仁均應在勤。
2、依班表上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得往後彈性二十分鐘,但屬交
接班者,僅得往後彈性十分鐘。
(二)請假時間計算:
1、全日請假:
(1)正常班人員:按正常上班時間填報假單,自八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
(2)依班表上班人員:上下班時間得往後彈性二十分鐘,但屬交
接班者,僅得往後彈性十分鐘。
2、非全日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
(不含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計算請假
時數(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未開始上班
即行請假者,不適用彈性上下班。
(三)上下班使用掌形機規定:
1、上下班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並以設置於服務單位辦
公處所掌形機登錄,違者以曠職論處;辦公處所未設置掌形
機及行動不便經簽准免使用掌形機者,以書面簽到退,並送
人事室核備。
2、請假、公出或公差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全日請假或公差
者免使用掌形機,非全日請假者,應依實際到、退勤時間使
用掌形機登錄。
3、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機登錄或使用不當致掌形機無紀錄,由
當事人填寫忘刷卡申報單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經單位主
管證明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個人全年發生前開情事超過
三次者,自第四次起應依規定辦理請假。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上班未達規定時數或於上班日核心時間內未到勤者,應依規
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數至少一小時。
(二)辦公時間內,因公外出須辦理公出登記手續,並於外出時使
用掌形機登錄。
(三)各單位各級主管應自行控管所屬同仁上下班時間,於上班日
彈性時段內,至少須有一人到勤,俾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
、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推行。
(四)掌形機故障、停電及同仁使用掌形機因故無法比對或因手受
傷致無法使用掌形機時,請及時改以書面簽到退,並立即通
知人事室處理。
(五)各單位應指派總務專責人員,負責掌形機維護及故障維修通
報事宜。若有蓄意破壞掌形機者,依規定懲處,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要點實施後,得隨時簽奉關務長核定修正,並陳報關務署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