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
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第三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採媒體查調者,免予收
費。但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