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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千元;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千元,按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 幣八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第三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採媒體查調者,免予收

費。但採紙本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