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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機關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一規範本部所屬機關優秀員工選拔及獎勵事宜,以激勵士氣,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所屬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本部一級機關(以下稱主辦機關)得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辦理優秀員工選拔。
四、主辦機關辦理優秀員工選拔,得發給禮品(券),總獎勵額度依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當年度預算員額數,以每二十人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之標準,按比例計算。
主辦機關得於前項總獎勵額度範圍內訂定獎勵名額及個人獎勵額度。但個人獎勵額度每次不得超過三千元。
五、主辦機關獎勵優秀員工,已發給禮品(券)者,不得再核予行政獎勵。
六、員工績優事蹟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被選拔為優秀員工: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優秀員工: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一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一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三)最近三年曾獲選優秀員工者。
八、優秀員工選拔應由主辦機關組成評審小組評審或提主辦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首長核定。
九、優秀員工表揚,由主辦機關於公開場合辦理,並將獲選名單公告周知。
十、獲選之優秀員工,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情事經查屬實者,主辦機關應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獎勵,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主辦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細部計畫據以執行。
十二、辦理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主辦機關視當年度預算經費情形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