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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  本作業規定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免稅商店及其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每年應辦理 1  次盤存,
    免稅商店應於盤存日 1  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
    免稅商店申請辦理非上班時間盤存且海關派員會同辦理者,應依海關
    徵收規費規則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商店每日新臺幣 15,000 元,
    委由會計師盤存者免徵。
    免稅商店委由會計師辦理年度盤存並簽證者,應檢附受委會計師所屬
    公會核發之印鑑卡及約定書正本各乙份向監管海關報備。 (上開約定
    書應明定受委會計師對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負責簽證報告。) 海關
    得會同辦理,並得以抽核方式辦理,抽核比率由海關視情形而定之。


三、免稅商店辦理盤存前,應注意事項:
 (一) 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須進儲免稅商店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於
      盤存日前完成進倉手續,如無法於盤存日前進儲列盤者,應自提領
      之翌日起一週內檢附進口報單副本、提領出倉證明文件各 1  份及
      補盤存清冊一式 2  份,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盤。
 (二) 盤存日前,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經海關放行出倉者,不得列入盤存
      ,應於盤存日前全數提領出倉。


四  辦理年度盤存時,應事先按保稅貨物存放區別,依序編製盤存清冊一
    式二份 (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一式三份) 。列入盤存清冊上之物品,應
    於盤存清冊上填盤點卡編號、貨名、料號或型號、規格、單位、數量
    及存放地點。


五  免稅商店應編製物品盤點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填列貨名、料號或
    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及存放地點,連號依序排列,不得重號,如
    有空號應於盤存清冊內註明。


六  般點結果如與清冊不符時,應予更正,並由雙方參與盤點人員會同於
    盤存清冊更正處簽署全名,各份盤存清冊之封及內頁加蓋免稅商店之
    印章及騎縫章,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並應加蓋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
    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報經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


七  免稅商店應於盤存之翌日起一週內將各份盤存清冊 (委由會計盤存者
    連同簽證報告) 報監管海關審核,海關應於一週內核畢發還。


八  免稅商店應於年度盤存之翌日起兩個月內,根據上年度結算報告表、
    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及其他進出倉紀錄等以電腦編製「結
    算報告表」一式兩份 (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三份) ,送交監管海關審核
    。各份結算報告表之封面及內頁加蓋免稅商店印章及騎縫章,委由會
    計師盤存者並應加蓋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
    報經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結算報告表內容應包括項次、貨品
    名稱、規格、料號、單位、上年度庫存結轉數、本年度進出倉 (含進
    出口、補稅數) ,本年度帳面結存數、本年度盤存數、盤盈、盤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