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稅倉庫貨物存儲、出倉之押運或監視加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不含自用保稅倉庫),係指進口貨
物於提領前申請進儲保稅倉庫,或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出倉轉儲其他
保稅倉庫(含免稅商店)、物流中心或出倉出口。
四、 保稅貨物申請進出保稅倉庫時,應監視加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應派員押運:
(一) 高危險群廠商之貨物其第一欄稅率在10%(含)以上。
(二) 洋菸酒(啤酒、航空公司專用、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菸酒代
理商進出口得免押)。
(三) 敏感性之農畜產品(包括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四) 敏感性電器品(高單價、高稅率之貨物)。
(五) 其他管制物品。
前項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押運,仍應監視加封:
(一)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 貨物經查驗無訛或裝載於經核准以電子封條加封之貨櫃。但出倉退
運出口不在此限。
(三) 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
(四) 各關依職權審酌核可。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