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
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國營事業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本公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營金融機構依法設立之。
前項之其他國營金融機構,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公司設立後,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納入其他金融機構為子公司
。但政府資本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第 4 條
本公司業務以投資及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限。
前項投資,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
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
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
第 6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
二、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重要規章之核定。
四、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訂及證券發行之核定。
五、盈餘分派之擬訂。
六、公司債發行之決議。
七、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之決議。
八、取得或處分重要資產之審議。
九、各種重要契約之審定。
十、經理人員及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本公司營業用基地、房屋之建築或買賣之審議。
十二、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集日期及事項之決定。
十三、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
十四、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
十五、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十六、員工報酬之審定。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授權之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期中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
二、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
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
第 8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依規定聘任,秉承
董事會決策,綜理本公司業務。
第 9 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副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以下員工,其人事管理相關事項,由
本公司擬訂人事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 10 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11 條
本公司及子公司之章程,由本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 12 條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相互間,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 13 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