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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危機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關為有效處理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健全風險管理,確保業務
    運作、機關設施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及適用時機如下:
  (一)稱危機事件者,含天然災害、人為破壞、陳情請願、輿情案
        件、民代關切及洩密保防等對於業務進行、通關效能、機關
        聲譽、設備設施及人員安全有危害可能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二)稱現場人員者,於上班時間內,為事件發生現場所在人員、
        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於非上
        班時間內,為值班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
        事件發生之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時機包含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
三、本關設置應變中心由危機處理小組進駐運作,辦理危機處理相關
    事項,分述如下:

  (一)應變中心設置於關務長室及關務長中華路臨時辦公室,或視
        需要於轄內適當辦公處所機動成立,以應緊急狀況指揮調度
        需求。
 
(二)危機處理小組為常設性任務編組,處理本關推動風險管理及
        危機處理相關事項,其組織架構及執掌如附表12,小組成
        員不克執行任務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異動時列
        入移交。

四、危機事件之處理分為四階段:
 
(一)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目的為事件之初步判斷及即時處置。
 
(二)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目的為事件之行政聯繫及狀況評估。
 
(三)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目的為事件之搶救處置及狀況回復。
 
(四)第四階段為檢討分析,目的為事件之責任釐清及檢討改善。
五、危機事件等級及處置程度如下:
 
(一)危機事件發生,均應踐行第一階段處置。
 
(二)事件有危及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之虞,或該項事件負面
        效應將影響本關整體業務與形象者,為中度危機事件,應踐
        行第一至第二階段處置。
 
(三)事件已危害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或該項事件負面效應
        將影響海關整體業務與形象者,為高度危機事件,應踐行第
        一至第三階段處置,並視情節進行第四階段處置。

六、危機處理之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由現場人員負責,就事件之種
    類性質及嚴重程度為初步判斷,並於人員安全前提下,為即時之
    救災、防災或疏處作為。

七、危機處理之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其作業內容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通報作業於第一階段前期處理中或處理後立即實施。
 
(二)危機事件發生所在現場人員依事件性質及評估結果通知警
        察、消防、醫療及本關相關單位,並層報主管。
 
(三)危機事件發生所在一級主管應掌控評估事件狀況,向首長陳
        報,發交危機處理小組依各功能分組執掌進行危機處理。
 
(四)各單位應建立自有通報系統,保持聯繫協調管道暢通。
 
(五)本關「緊急聯絡電話簿」、「各單位緊急公務通報系統窗口
        資料」送交各一級單位主管參辦,職務異動時,由秘書室更
        新資料,重行傳送。

八、危機處理之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由危機處理小組督導各分組依
    執掌辦理,負責危機事件之搶救、控制、疏處等減少損害及恢復
    運作之相關措施。

九、危機處理之第四階段為檢討改善,於復原處置完成後進行,由危
    機處理小組檢討事件成因及改善措施簽報。檢討分析涉及責任釐
    清、措施擬訂、程序變更時,得召集相關單位以會議處理。

十、危機處理演練流程如附表3,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危機處理演練由危機處理小組執行秘書督導危機處理小組各
        分組,視需要不定時抽選單位進行。
 
(二)危機處理演練由公關企劃組擬訂計畫,依照執行秘書指示,
        針對特定危機事件對相關業務處理組進行測試。
 
(三)危機處理演練完成,該次業務處理組應填具附表4「財政部
        關務署高雄關危機演練處理紀錄表」,送公關企劃組彙整簽
        報。
 
(四)公關企劃組應設置危機演練相關紀錄專卷備查,影送受測試
        單位參考,並評估檢討改善,有關文件並作成知識物件建
        檔。

十一、危機事件得因其地域屬性,如水上、陸上、管制區、非管制區
      等;或業務特性,如資訊業務、海陸運通關、稽查作業等,或
      其他性質之特殊性,就本要點第三及第四階段有關應變小組之
      編組、復原處置及檢討分析等相關措施,另為細部之規範,並
      副知危機處理小組備查。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