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海關為處理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船員需要用品、日用品及新臺幣之申
請驗放,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船舶需用物品之申請驗放,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船舶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
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
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
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但專用物料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
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
單」(附件一)一式二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稽查單位關員
於船邊核明無訛後裝運上船,免再檢附出口報單。
(二)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燃料(油),仍應由輸出人依出口貨物報
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驗放手續。
四、船舶日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船舶停泊港內期間或結關後航程中所需之船員食用品,應由船公司
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
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經
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
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
、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船員每人每日食用品之
合理數量,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公斤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
量外,其他食用品悉按實際需要審核後,於該申報表兼准單核章。
申請人應於核准當日或核准供應期間內,持憑該申報表兼准單載運
食用品至碼頭或船邊,交稽查單位碼頭值勤關員驗放裝船。裝船後
,該申報表兼准單留置船上備查。因故未能裝船者,申請人應將申
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稽查單位辦理註銷。
(二)船舶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1.需申請退稅或銷案者:由貨物輸出人繕具出口報單,並註明「船
員專用菸酒」,「審驗方式」欄內並申報「2」 ,經海關出口單
位審核數量合理後,辦理通關,並由稽查單位辦理船邊驗放,以
及監視封存船舶貯藏室。
2.經聲明放棄退稅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
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
二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其價值以每輪每航次離岸價格新
臺幣五萬元為限,且不得與其他日用品合併申報,經蓋章後,持
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
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傳真
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數量合理,即於申報表兼准
單上核章,憑以辦理船邊驗放裝船。裝船時,除申報停泊港內期
間使用者外,海關均應監視封存於船舶貯藏室,並於申報表兼准
單上作成查驗及加封紀錄,存檔備核。
五、船員攜帶自用零星已稅物品,如音響、錄放影機、電視機、個人電腦
、高爾夫球具、照相機、望遠鏡或六分儀等上船時,得持具物品至海
關稽查單位當場查驗,並填寫「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
品出口登記表」一式二份(附件二)交由值勤關員查對後上船。
六、船舶需用或其船員需用之新臺幣,依中央銀行所定旅客之限額每人以
六萬元為限。船員需用新臺幣需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攜帶上船者,應
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出具申請書,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經承辦關員
核對無訛,以關封封妥,並於加封兩端加蓋章戳後,交由申請人攜帶
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