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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補(捐)助計畫處理原則
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率
    ,並配合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回饋金作業
    要點)之實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受理項目: 
    本署受理公益彩券回饋金之計畫內容,以下列項目為限,其他符合回
    饋金作業要點所定用途項目,申請單位應依各該主辦機關之規定辦理
    : 
(一)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二)公益彩券形象建立事項。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安全、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方案。 
(四)其他經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回饋 
      金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決議由本署辦理之補(捐)助事項。


三、補(捐)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 
(四)全國性之公益彩券經銷商團體。 
(五)公益彩券經銷商。


四、申請單位: 
(一)本署。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四)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 
    前點第(四)款及第(五)款申請補助案件,須送由公益彩券發行機
    構研議後彙提計畫。


五、申請時間: 
    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四月三十
    日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辦理之目的、主(協)辦單位、
      期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支
      用明細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等)、工作進度
      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其他視個案需要由本署指定之文件。


七、同一申請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審查作業及標準: 
(一)以申請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與回饋金用途之契合度與經費合理性,
      為審查評核標準;並以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二)申請單位之申請計畫,應由本署初審後,依回饋金作業要點規定,
      提報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 
(三)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申請計畫,採競爭評比方式,擇優補(捐)
      助之;並核定補助額度。


九、財務處理: 
(一)經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核定補助額度後,本署應依回饋金作業要
      點規定,納入公務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公益彩
      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之申請計畫,經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
      議核定補助額度後,本署應通知其補助額度;其中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應納入其年度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本署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辦理
      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原始憑證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本署於立法院完成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程序及循行政程序
        辦理簽撥作業後,按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核定補助金額一次核
        撥經費;並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檢具收款收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送本署。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按季辦理經費
        結報,結報時應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於計
        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辦理整體經費結報事宜,結報時應檢附經
        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如有結餘款應
        繳回本署。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
      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金額大小,以事前撥付、分期撥付
        或事後核撥核銷等方式,於立法院完成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
        議程序及循行政程序辦理簽撥作業後,按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
        核定補助金額,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2.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向本署辦理經費
        核銷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原
        始憑證及成果報告(一式四份),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署。每年
        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署辦理經費核銷。 
(四)受補(捐)助單位執行申請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
      報、浮報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捐)助之經費。 
(五)本署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
      、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有因補助經費產
      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十一、受補(捐)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
      等),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十二、受補(捐)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三、本處理原則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其受補(捐)助事項、補(捐)
      助對象、補(捐)助金額、核准日期等資訊,應於回饋金小組委員
      會議決定或審議後三十日內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


十四、督導及考核:申請單位辦理結案應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送本署提報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


十五、本處理原則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回饋金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