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獲配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效率
,並配合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回饋金作業
要點)之實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受理項目:
本署受理公益彩券回饋金之計畫內容,以下列項目為限,其他符合回
饋金作業要點所定用途項目,申請單位應依各該主辦機關之規定辦理
:
(一)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
(二)公益彩券形象建立事項。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安全、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方案。
(四)其他經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回饋
金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決議由本署辦理之補(捐)助事項。
三、補(捐)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三)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
(四)全國性之公益彩券經銷商團體。
(五)公益彩券經銷商。
四、申請單位:
(一)本署。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四)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
前點第(四)款及第(五)款申請補助案件,須送由公益彩券發行機
構研議後彙提計畫。
五、申請時間:
申請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年度四月三十
日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六、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公益彩券回饋金工作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辦理之目的、主(協)辦單位、
期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支
用明細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等)、工作進度
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其他視個案需要由本署指定之文件。
七、同一申請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八、審查作業及標準:
(一)以申請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與回饋金用途之契合度與經費合理性,
為審查評核標準;並以創新性、實驗性、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二)申請單位之申請計畫,應由本署初審後,依回饋金作業要點規定,
提報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
(三)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申請計畫,採競爭評比方式,擇優補(捐)
助之;並核定補助額度。
九、財務處理:
(一)經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核定補助額度後,本署應依回饋金作業要
點規定,納入公務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公益彩
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之申請計畫,經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
議核定補助額度後,本署應通知其補助額度;其中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應納入其年度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本署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辦理
經費核銷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原始憑證
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本署於立法院完成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程序及循行政程序
辦理簽撥作業後,按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核定補助金額一次核
撥經費;並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檢具收款收據及納入預
算證明送本署。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按季辦理經費
結報,結報時應填具執行概況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於計
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辦理整體經費結報事宜,結報時應檢附經
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如有結餘款應
繳回本署。
(三)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
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
申請並獲補助之計畫:
1.本署得依計畫執行方式及補助金額大小,以事前撥付、分期撥付
或事後核撥核銷等方式,於立法院完成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
議程序及循行政程序辦理簽撥作業後,按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
核定補助金額,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2.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十四日內向本署辦理經費
核銷事宜,核銷時應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一式二份)、原
始憑證及成果報告(一式四份),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署。每年
最遲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本署辦理經費核銷。
(四)受補(捐)助單位執行申請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
報、浮報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捐)助之經費。
(五)本署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
、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有因補助經費產
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十一、受補(捐)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
等),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十二、受補(捐)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三、本處理原則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其受補(捐)助事項、補(捐)
助對象、補(捐)助金額、核准日期等資訊,應於回饋金小組委員
會議決定或審議後三十日內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公開。
十四、督導及考核:申請單位辦理結案應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送本署提報回饋金小組委員會審議。
十五、本處理原則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回饋金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