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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繳付財政部之回饋金,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指由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繳付財
    政部之款項。


三、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回饋金,由財政部設置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
    作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四、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弱勢族群之就業服務事宜。
      1.公益彩券經銷商就、轉業之職業訓練、訓練生活津貼、就業服務
        及職務再設計。
      2.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3.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在地就業機會,及其他補助、獎勵、委託或辦
        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訓練及輔導事項。
(二)推展社會福利事項。
      1.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遊民等社會
        福利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之創新、實驗、整合及中
        長程服務計畫。
      2.困苦失依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遊民之安置教
        養服務。
      3.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充實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人力提供服務
        方案。
      4.辦理經濟弱勢家庭脫困服務方案。
      5.辦理原住民族福利服務。
      6.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7.其他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及計畫。
(三)公益彩券制度研究發展及形象建立事項。
(四)公益彩券經銷商人身安全、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方案。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以外有關弱勢族群就業服務及社會福利事項,
      經本小組委員會決議納入審查之計畫。
(六)支應本小組所需之行政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辦機
    關,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為主辦機關,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七目規定之事項以內政部
    為主辦機關,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事項以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為主
    辦機關,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事項以財政部為主辦機關,第五款規
    定之事項,由本小組委員會指定主辦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支應本小組所需行政費用,每年度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當
    年度回饋金收入之百分之○.三。


五、回饋金收支預算之編製,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由各主辦機
    關就獲配部分編入其公務預算之歲出預算。
    各主辦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
    納入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主辦機關於計畫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時,應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


六、主辦機關運用回饋金,如係對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之補助,除本要點
    另有規定外,應依各主辦機關所定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辦理
    。


七、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之;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
    下列人員組成:
(一)財政部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八)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人員,由各該機關(構)指派;第七款
    人員,由財政部遴聘,聘期為二年。


八、本小組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回饋金年度額度分配之審議。
(二)回饋金年度運用計畫及指標性計畫之審議。
(三)主辦機關計畫審查結果報告之核備及財政部計畫之審查。
(四)回饋金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及執行績效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有關回饋金年度運用計畫,指各主辦機關在第四點所定用
    途範圍內,所擬訂之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及項目,並排定優先順序;指
    標性計畫指主辦機關或本小組委員研提具整體性及效益性之計畫,經
    本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指定主辦機關辦理者。
    各主辦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將年度各項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依本
    小組委員會所定格式彙製成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九、回饋金年度額度之分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回饋金全年度總額百分之七十,按各主辦機關以前年度獲配比率之
      平均值分配。
(二)回饋金全年度總額百分之三十,按指標性計畫審議情形及各主辦機
      關以前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審議評分結果分配。
    前項第二款應先分配指標性計畫經費,如主辦機關及本小組委員未研
    提指標性計畫,或所提計畫未經本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時,以零列計
    。分配後餘款再依各主辦機關以前年度執行成果報告,經本小組委員
    會審議評分後,以其以前年度獲配比率平均值乘以執行成果報告得分
    比率,占全部主辦機關以前年度獲配比率平均值乘以執行成果報告得
    分比率計算結果分配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分配結果之合計,為各主辦機關之獲配額度。
    其中第二項指標性計畫經費之分配,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經本小組委
    員會指定辦理之主辦機關者,應計入該受指定機關之獲配額度中。
    第一項第一款之主辦機關以前年度獲配比率,經參酌各該機關以前年
    度執行情形,有執行困難之虞,得經本小組委員會決議酌予調整。
    第一項第一款以前年度獲配比率應採計已分配之所有年度獲配資料。
    第二款規定以前年度執行成果報告,如有兩個年度以上資料者,應採
    計前兩個年度之得分;如無兩個年度資料者,以採計一個年度資料為
    準。


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
    ;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召集人自財政部內相關業務人員調兼之,處
    理組務。


十一、本小組委員會採不定期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主持會議時,應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會之議案,經召集人核定並編入議程後,應於開會前分
      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但性質特殊或具時間性之事項,得經召集人
      核可或二位以上委員連署後,編入臨時提案,並於開會日一日前,
      參考本會議程格式,提出書面資料,以利討論。
      委員如遇緊急事件提出臨時動議,需有二位以上之委員附議,並經
      當日會議主席之許可,始得提出。


十二、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財政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或兼職費。


十三、各主辦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運用計畫、指標性
      計畫、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本小組委員會應配合行政院核定各年度
      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時程完成審議,並依第九點所定方式分配次年度
      各主辦機關之獲配額度。
      本小組委員如依第八點第二項研提指標性計畫者,應於當年度一月
      三十一日前提出。
      各主辦機關於年度運用計畫經本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即將年
      度運用計畫及申請期限上網公告,並於第四點之用途範圍內,依年
      度運用計畫之優先順序,就申請計畫進行審查。計畫審查後,應將
      審查結果提本小組委員會報告。
      各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回饋金計畫審議後,如獲配額度尚有賸餘
      ,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計畫審查。


十四、為合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第四點所定用途,並提升公益彩券
      回饋金運用效率,除財政部之申請計畫由本小組委員會審查外,各
      主辦機關應成立複審小組審查計畫。該複審小組應至少聘請一名本
      小組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前項複審小組之組成,由各主辦機關另定之。


十五、主辦機關或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
      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或興建建築物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公益彩
      券回饋金補助」字樣,購置設備及興建建築物並應登錄財產清冊管
      理。


十六、回饋金之分配,應登載於財政部之相關網站。
      各主辦機關應就其辦理回饋金計畫之收支、計畫審查結果及執行成
      果報告,登載於其相關網站。
      各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審查結果及執行成果報告經本小組委員會議決
      定或審議後三十日內於相關網站上登載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