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員工研究創新,提供建設性之具體可行建議,以全面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關所屬各單位員工個人或團體具有下列事實之一者,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提案,並接受評審獎勵。
(一)消除不必要的作業。
(二)建議新的工作程序。
(三)改善通關作業流程。
(四)改善辦公室文書處理手續,減少錯誤。
(五)改進表單、紀錄和報告表格式。
(六)消除延遲或節省時間。
(七)減少行政支出。
(八)改善辦公環境。
(九)其他有助提升本關工作效能或海關為民服務優良形象者。
三、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提案評審小組應不予評審並敘明理由退還原提案人,且不列入統計件數。
(一)非本關員工之提案。
(二)有關員工福利、升遷、考績、社團活動等與本關對外業務無關之提案。
(三)有關法律、規定詮釋之提案。但建請修法或修改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要點所稱之提案,如係共同提案或團體提案,概以一件處理。
(一)所謂共同提案,係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提出之案件。
(二)所謂團體提案,係指由股(含)以上單位提出之案件。
五、提案評審小組為負責審查本關提案之組織。
六、本小組設小組長一名,由本關秘書室主任擔任。
七、本小組成員由業務一組、業務二組、稽查組、法務緝案組、機動稽核組、儀檢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高雄機場分關及嘉南分關等單位指派九職等稽核組成。
八、小組長負責本關全年度提案審查之推行。
九、本小組應擇期召集各小組成員辦理評審,各成員應按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除經小組長核准外,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評審。
十、小組長每半年須定期檢討推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十一、年度結束時,小組長得就小組成員之表現優良與否,建議適當獎勵或懲罰。
十二、提案人應填寫提案表(附表一)一份,必要時得附具圖式或樣品。
十三、秘書室公關企考股應將收集之提案整理造冊,送請本小組擇期評審,並於評審後一週內將提案評審結果通知提案人。
十四、對於被延審或不採用之提案,提案人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單十日內向秘書室公關企考股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十五、延審之提案,其保存時效以一年為限。逾一年仍無法評審決定應採用或不採用者,視該提案為無效。
十六、經評審結果,凡值得實施而訂定作業程序之提案,各相關單位應予列入「工作手冊」或「標準作業程序」內據以執行。
十七、列入執行之提案,經實施發覺未達理想者,執行單位應通知秘書室公關企考股暫停實施。俟本小組複核確定不宜實施且報請核准後,再由秘書室公關企考股通知執行單位終止實施,並同時修正「工作手冊」或「標準作業程序」。
十八、提案之獎勵分為佳作獎、創意獎及年度團體獎等三種。
十九、提案之評分基準(附表二):
(一)凡評分總分達八十分(含)以上者為創意獎,除註記平時考核優點壹次外,並獲得新臺幣三千元等值獎品。
(二)凡評分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佳作獎,註記平時考核優點壹次,並獲得新臺幣一千元等值獎品。
二十、秘書室公關企考股於年度終了時應依提案成果核算總成績,評定年度團體獎。
(一)年度團體獎之計算方式:
提案率=各一級單位年度提案總件數/各一級單位年度總人數
採用率=各一級單位年度提案被採用總件數/本關全年度採用提案總
件數
(二)提案率之百分三十及採用率之百分七十兩者加權總和最高前兩名之一級單位為年度團體獎,由關務長公開表揚,頒發獎盃乙座,單位主管得由審查小組提報考績會審議予以獎勵。
二十一、本要點經關務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