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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貨復運進口核銷電腦化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國貨復運進口核銷出口報單電腦化作業,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依關稅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申請復運進口之
    案件。其得辦理核銷之進、出口報單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進口報單:
      1.G7  報單且納稅辦法 55 及 99 者: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實施。
      2.G1  報單且納稅辦法 55 者: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實施。
      3.B6  報單且納稅辦法 55 者:自九十九年五月十日實施。
(二)出口報單:
      1.G5  報單: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實施。
      2.G3  報單:自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實施。
      3.B9  報單:限非保稅貨物,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實施。
    前項規定以外之進、出口報單仍以人工方式核銷。


三、本注意事項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作業需要之不同,    
      原出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運進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
      不影響貨物之通關。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
      關依職權自行調整。
(二)電腦核銷以出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出口放行者
      ,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出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
      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進口報單其原出口放行日期不同者,得兼
      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三)電腦核銷案件如已核發出口報單副本第三及第四聯者:
      1.已核發第三聯者:空運報單以 IQF(海運報單請以 IE52 )畫面
        列印復運進口報單核銷已核發沖退原料稅用聯出口報單清表,連
        同復運進口報單影本送(或傳真)臺北關松山分關,查明沖退稅
        情形,再依該分關回函辦理補稅(如回函稱未曾退稅,則免補稅
        )及核銷。
      2.已核發第四聯者:依本部前關稅總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總
        政徵字第○九三六○○一二四○號函及同年六月八日台總政徵字
        第○九三六○○一二四五號函規定辦理。
(四)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電腦資料不足(例如貨名超過 385
      Bytes 者)或發覺案件有可疑之處時,應調閱或傳真原出口報單或
      列印原出口報單(屬 C1NP 案件者),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作
      進一步查核。
(五)長單之處理: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之出口報單,因書面報
      單項次與傳輸資料不同,致無法以電腦核銷者,一律予以註記,並
      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報單應保存五年。
(六)作業問題之排除:進行電腦核銷作業時,如遇有任何問題應以 Q 
      /A 單向各關稅局資訊室查詢。
(七)追蹤:對於須以電腦核銷之國貨復運進口案件,股長應予抽核(或
      全核);即針對單份復運進口報單空運以 IQF (海運以 IE48)畫
      面列印其核銷出口報單清表,對核銷案件進行追蹤控管。


四、空運電腦核銷作業需使用簡 5105A  新訊息傳輸報單資料,請各關促
    請報關業者配合更新軟體,以簡化核銷作業;惟仍得准使用簡 5105 
    訊息傳輸,俟適當時機再規範以錯單方式處理。
 (一) 使用 5105 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關員鍵入原出口
      報單號碼及項次。
 (二) 使用 5105A  訊息傳輸之報單,辦理電腦核銷時,由系統自動顯示
      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五、自「實施日」起復運進口之案件,空運報單使用簡 5105A (海運報單
    5105S)  訊息傳輸者,在傳輸復運進口報單之各項資料時,應同時利
    用該報單之「原進倉報單號碼」及「原進倉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傳輸
    欲核銷之原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六、電腦核銷係採「一項對一項」方式核銷原出口報單,該項原出口數量
    應大於或等於復運進口數量,否則必須拆項 (亦即增項) 。


七、辦理核銷之關員均應視業務需要申請相關電腦畫面之識別碼,另應申
    請海運系統五年調檔 (出口部份) 之使用識別碼,以利核銷作業。


八、空運復運進口報單核銷海運出口報單時,應先將海運系統五年資料庫
    之資料透過網際網路 (INTERNET) 方式調取置於海運線上系統,再執
    行 IQD  畫面之調檔及核銷作業。


九、為解決本核銷電腦化之通關作業問題,各關稅局應由資訊室設置單一
    窗口負責處理。仍有問題無法排除時,則以電腦故障傳真聯絡單 (Q
    &A單) 電傳本署關務資訊組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