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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1、 施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台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

 

2、 實施目的: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修正,取消上下班緩衝時間之規定,並因應本上下班交通不便,多數同仁搭乘交通車之因素,採行彈性上下班時間措施,使人事管理更趨人性化,進而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3、   實施原則:

(1)  不影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到不便。

(2)  在現有員額編制下,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3)  採用掌形鑑識機差勤管理,建立完善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4)  維持業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4、   實施對象:

(1)  全體職員(含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2)  技工、司機、工友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5、   實施方式:

(1) 正常班同仁

1、      彈性上下班時間:

(1)    一般同仁(即竹圍分關、松山分關退稅課除外之同仁):上班時間為八時二十分至八時四十分;下班時間為十六時五十分至十七時十分。

(2)    竹圍分關同仁:上班時間為八時二十分至八時四十分;下班時間為十六時四十分至十七時

(3)    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十七時至十八時。

2、      中午休息時間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1)    一般同仁: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

(2)    竹圍分關同仁: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五十分

(3)    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3、      核心上班時間,除請(差)假者外,均應在勤

(1)    一般同仁:八時四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至十六時五十分

(2)    竹圍分關同仁:八時四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二時五十分至十六時四十分。

(3)    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4、     請假時間之計算:

(1)    全日請假:

A、一般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B、竹圍分關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C、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    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上班則不得彈性,其上、下班起迄時間為

A、一般同仁:十三時至十七時

B、竹圍分關同仁:十二時五十分至十六時五十分

C、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3)    下午請假:按彈性上班時間,上午應上班滿四小時

(4)    未開始上班即行按小時請假上下班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下班時間為:

A、一般同仁:十七時

B、竹圍分關同仁:十六時五十分

C、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十七時三十分。

(5)    上班一小時以上再按小時請假適用彈性上下班,請假時數之計算,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班時數(按小時計),如八時二十分上班,十時二十分開始請假,應請假六小時

(2)  輪班同仁:按排定之輪值時間前後各彈性十分鐘上下班,請假者均適用彈性上下班之規定

6、   其他注意事項:

(1)  請假、休假或公差(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登入電腦檔,非全日請假或公差(出),仍應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

(2)  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須事先辦妥加班請准手續備查,加班者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應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但接續於下班後之加班,加班開始得免使用掌形鑑識機(免按下班及加班開始),惟加班結束應鍵輸下班及加班結束,以供判讀。

(3)  各單位於上班日之彈性時段內,至少需有一人以上到勤,俾便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公務之推行

(4)  搭乘交通車上班逾彈性上班時間抵達者,由人事室根據秘書室提供之交通車逾時抵達資料,註銷其遲到紀錄,視為彈性上班截止時間到勤,其中正常班且搭乘交通車下班者,得於十七時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下班。

(5)  上下班忘記使用掌形鑑識機登錄者,應簽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室核辦(或於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申請忘刷卡)惟全年忘用掌形鑑識機超過三次者即應依規定請假。上開簽內須敘明實際到、退勤時間,經其他同仁證明;如不能確定實際到、退勤時間,則推定為:

1、        正常班同仁為八時三十分到勤,其中一般同仁為十七時退勤;竹圍分關同仁為十六時五十分退勤;松山分關退稅課同仁為十七時三十分退勤。

2、        輪班同仁為排定輪值之起始時間到勤,排定輪值之結束時間退勤。

(6)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