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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提升海關辦理個別進口貨物稅則分類之精確性、一致性及作業效能,消彌徵納雙方爭
     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進口貨物稅則分類疑義案件,經財政部關務署統一見解或變更歸類並列入本注意事項者
     ,各關應依各該認定基準辦理。

三、以高壓彈簧、填充壓縮氣體或電動馬達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等為動力擊發金屬、塑膠等材
     質之子不不論有無殺傷力(射擊動能超過二十焦耳/平方公分為有殺傷力), 依據解
     釋準則一(第95章章註1(未))之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9304.00.00號。

四、藉由安裝於底部之電熱管加熱,使導熱液體受熱以對流方式將熱量迅速均勻擴散至葉片
    腔體表面,經輻射至空氣中以達溫暖空間之充油葉片式電暖器,根據HS註解對稅則8516
    節之詮釋,非屬稅則第8516.21目「儲熱式電暖器」範疇,依據HS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
    ,歸列稅則號別第8516.29.90號。

五、稅則第3章「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稅則分類如下:
    (一)物種之學名為稅則號別所明列者,依HS解釋準則一及六之規定,歸列該稅則號別。
    (二)物種之學名雖非稅則號別所明列,惟經查明與該稅則號別為同種異名者,仍歸列
        該稅則號別。
    (三)非上述情形者,歸列稅則相關目「其他」下適當之稅則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