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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提供納稅義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課稅年度符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之申請適用條件,且課稅年度亦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算採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及稽徵機關試算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試算內容者,即完成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納稅義務人採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辦理結算申報者,其綜合所得稅之調查及核定,應依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貳、 適用對象及條件

五、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稅額資料經核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課稅年度無第七點規定之不適用情事者,適用稽徵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提供之稅額試算服務。

() 所得額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及其他(格式代號9A-90)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 免稅額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得申報減除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上開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2、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未與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者重複。

() 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 抵減稅額

       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 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

六、個人及其配偶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課稅年度無本點()或第七點規定之不適用情事者,該個人得申請適用稽徵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提供之稅額試算服務。

() 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為通行碼,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親自向稽徵機關(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依式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止,臨櫃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委託他人代為臨櫃申請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者,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3、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申請人有配偶者,應載明該配偶之基本資料。

()申請人有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直系尊親屬及第二目滿二十歲以上受申請人扶養之子女者,該受扶養親屬之基本資料;另應檢附該受扶養親屬具結由申請人列報為課稅年度之扶養親屬,並將所得及扣除額等資料提供予申請人之同意書。

()申請人採線上申請方式依限提出申請後,有應依本點()()規定檢附受扶養親屬同意書者,應於三月十八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前遞送或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親自遞送者,以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申請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有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四規定得列報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並同意列報者,應併予提出申請,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適用條件者,將以申請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提供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惟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1、夫妻分居。

2、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登記資料。

3、有其他符合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條件之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

4、擬採列舉扣除額。

5、有其他非屬稽徵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提供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

6、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7、有應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適用本要點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次一年度(申報年度)三月底前死亡、或課稅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 課稅年度有出售房屋情形。

()課稅年度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但依標準扣除額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零,或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舉扣除金額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惟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仍採標準扣除額申報者,不在此限。

()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於課稅年度尚有餘額。

()已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申請將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 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

() 納稅義務人、配偶均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課稅年度適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

() 課稅年度有應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十一)  已依下列規定申請課稅年度不適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自一百零一年起申請不適用者,以後年度即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毋需再行申請。

1、 線上申請

       以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

       以郵寄、傳真或親至稽徵機關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止,將申請書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或遞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八、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本要點之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者,得於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止,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採線上申請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於規定期限內透過網際網路撤銷申請。

叁、作業程序

叁、作業程序

九、稅額試算作業

          資訊中心就符合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案件,依下列情形調整後,試算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 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之所得資料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格式代號9B)、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及其他(格式代號9A-90)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 免稅額

       依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申報核定或申請資料據以認定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並增加課稅年度出生子女之免稅額;依第六點規定申請之案件,依戶籍登記資料據以認定未滿二十歲子女之免稅額。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免稅額不予列入:

1、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已死亡或與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2、超過二十歲之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畢業者,不在此限。

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未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但依第六點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在此限。

4、受扶養親屬已依第六點規定申請課稅年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或同意由依該點規定申請案件之申請人申報扶養。

5、直系尊親屬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超過二十歲之子女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

() 扣除額

1、標準扣除額

          按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認列減除。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二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依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課稅年度轉讓、贈與、作為遺產分配、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中保管之營利所得,於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得減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依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規定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亦列報該扣除額或申請資料已載明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四規定,認列減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納稅義務人子女符合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五規定限額內,認列減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有五歲以下子女且無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六但書情形者,得依規定認列減除。

()  稅額計算

       就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合併計算稅額,依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試算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

十、試算書表寄送作業

()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應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將載有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繳稅案件之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之確認申報書(以下簡稱試算書表),以掛號寄發納稅義務人。

()  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憑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課稅年度試算書表。稽徵機關業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適用該服務者,得免寄送試算書表。

1、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憑證為通行碼採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2、採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以憑證為通行碼辦理線上登錄完成申報。

十一、確認申報作業

() 繳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按該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使用下列方式繳稅,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現金繳稅

()    金融機構繳稅:納稅義務人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之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

()    便利商店繳稅: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可持稽徵機關寄發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信用卡繳稅

      納稅義務人可以其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繳納申報自繳稅款作業要點」。

3、轉帳繳稅

()    繳稅取款委託書:納稅義務人可採下列方式之一,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但提兌時因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稅帳號填寫、輸入錯誤或該帳戶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僅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甲、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及確認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稅之帳戶(限輸入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存款帳號)。

乙、書面回復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繳稅取款委託書(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並蓋妥原存款印鑑章(如原存款人簽名者請簽名),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晶片金融卡繳稅:納稅義務人持本人或他人已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自動櫃員機繳稅:納稅義務人持郵政機構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款。作業細節請參閱「自動櫃員機轉帳納稅細部作業要點」。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以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後,以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以下列方式回復確認,完成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線上登錄:

      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登錄,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

2、書面確認:

       填妥稽徵機關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不繳不退案件確認試算內容,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原寄發該通知書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3、電話語音確認: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以其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課稅年度選擇沿用該存款帳戶辦理退稅之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得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確認試算內容。

4、退稅方式:

       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憑單方式辦理退稅。採轉帳退稅者,限填寫該通知書內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之存款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

肆、其他注意事項

十二、    納稅義務人已於課稅年度法定申報期限前依稽徵機關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通知書內容者,其申報日規定如下:

() 繳稅案件

1、現金繳稅: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於繳款書收據聯所蓋日期。

2、信用卡繳稅:發卡機構核發授權號碼日期。

3、轉帳繳稅:

() 繳稅取款委託書:

甲、線上登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回傳收執聯日期。

乙、書面回復:親自遞送紙本回復者,為稽徵機關收件日;郵寄紙本回復者,為原寄郵局郵戳日期。

()晶片金融卡繳稅:金融輔助業者回傳繳納成功交易紀錄表所載交易發生日期。

() 自動櫃員機繳稅:自動櫃員機印錄交易明細表所載交易發生日期。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金融輔助業者回傳繳納成功交易紀錄表所載交易發生日期。

() 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

1、線上登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回傳收執聯日期。

2、書面確認:親自遞送紙本回復確認者,為稽徵機關收件日;郵寄紙本回復確認者,為原寄郵局郵戳日期。

3、電話語音:電信服務業者回傳完成電話語音紀錄日期。

() 納稅義務人於法定申報期間開始前繳納稅款或回復確認者,為法定申報期間之始日(即五月一日)。

十三、  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稽徵機關所寄發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納稅義務人已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另行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十四、  納稅義務人已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完成繳納或回復確認之申報案件,嗣後欲更正申報內容者,應另行填報更正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更正。

伍、附則

十五、    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繳納稅款、透過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遞送或寄回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確認通知書,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及於其本人。

十六、    本要點各相關機關應配合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應由各權責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