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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申請資格:
(一)依法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二)符合「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所定之酒製造業者。
二、評審作業程序
三、評審作業說明:
(一)業者申請
申請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酒品認證標誌之酒製造業者應檢具下列書面資料,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1. 本部酒品認證標誌認證申請書。
2. 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4. 各種專門技術人員受訓結業證書影本各一份。
5. 製造及品質管制計劃書(含各式品質管制實際執行記錄表一份)。
(二)資料審查
1. 執行機關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業者。
2. 資料審查未通過者,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業者補正,申請業者應於收文二個月內備齊資料補正,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函請執行機關准予延長一個月,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且未提出延期申請或逾延長期限仍未辦理補正者,執行機關可逕自取消該申請案並結案。
(三)現場評核
1. 現場評核作業由「財政部酒品認證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委員三至七人組成評核小組執行,評核小組領隊,由出席現場評核作業之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並由執行機關代表一人協助整理與記錄評核小組所提意見與建議。
2. 業者於評核小組進行現場評核時,應備妥與酒品認證標誌有關之作業程序、生產報表及各項管制標準、記錄報告等書面資料接受審查;生產線上並須生產申請認證之酒品品目;若申請認證之酒品均由同一生產線製造,可選擇其中一項酒品生產,惟申請認證酒品性質不同時,應分別製造生產,以接受現場評核。
3. 執行方法
(1)現場評核作業時間:以每廠(場)安排半日為原則。
(2)現場評核執行步驟如下:
 
順序 使用時間(分) 工作項目 內               容
1 5 人員介紹 廠(場)方人員與評核小組互相介紹認識
2 10 廠(場)方概況說明 由廠(場)方代表說明廠(場)營運概況
3 60 加工流程、廠房配置及酒品釀造和管制現況說明 由廠(場)方幹部簡要說明申請認證酒品品目之加工製造流程、廠房機械設備配置、製程及品質管制執行情形與衛生管理制度等
4 60 現場評審 現場作業及硬體設施評核
5 40 資料評審 軟體資料及各種管制記錄圖表評審
6 40 內部討論 由現場評核之評核委員內部綜合討論、評分,並請廠(場)方人員暫時迴避
7 20 總結及確認 由評核小組領隊向廠(場)方報告評核結果並請申請業者之負責人確認後簽章
 
4.現場評核通過者,當天由執行機關進行酒品之抽驗。
5.現場評核未通過者,由評核小組領隊當面告知申請業者,並由執行機關彙整相關缺失後,發函要求改善;申請業者可於改善後申請複核,超過六個月未申請複核者,執行機關得取消該申請案。
6.複核仍未通過之業者,於執行機關駁回通知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所產酒品提出酒品認證申請。
(四)酒品抽驗
1.酒品抽驗由執行機關工作小組於申請認證酒品之產製廠(場)抽樣。
2.酒品品質需符合「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所定該酒品品目之品質規格與衛生標準。
3.酒品抽驗合格者,由執行機關備妥相關文件提報技術委員會。
4.酒品抽驗不合格者,由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改善,申請業者可於改善後隨時申請複驗,惟複驗以一次為限。
5.複驗仍不合格者,於申請案駁回通知函發文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所產之該酒品品目提出酒品認證申請。
6.酒品抽驗費用依執行機關既定之收費標準,由執行機關酌收工本費。
(五)審議
申請酒品認證標誌之業者,通過現場評核及酒品檢驗後,由執行機關備齊各項結果相關資料提報技術委員會;經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書面同意意見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六)認證
申請酒品認證標誌之業者,其申請認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由本部發給核定通知函予該申請業者。
(七)簽約認證
申請酒品認證標誌之業者,通過現場評核及酒品抽驗後,應於接獲本部核定通知函一個月內與執行機關辦理簽約手續。
(八)授證
執行機關於前項簽約案彙集達適當件數時,不定期逐批呈報本部舉行授證典禮,頒發本部酒品認證標誌認定證牌。
(九)追蹤管理
申請獲得本制度認證之酒製造業者自簽約認證日起,應依據執行機關訂定之「酒品認證標誌制度追蹤管理辦法」接受追蹤查驗。
(十)新增產品
獲本制度認證之酒製造業者以認證之生產線申請新增酒品認證或受託產製(OEM)之酒品申請認證時,應備齊相關資料,包括酒品生產流程圖、製程與品質管制資料及包裝設計稿,若為受託產製(OEM)酒品之認證申請時,需另附委託者之商號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委託生產合約書及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委託產製之相關文件影本,由執行機關審查資料及產品抽驗,並得省略上開現場評核程序(必要時仍需進行現場評核)。倘新增產品或受託產製(OEM)之酒品非認證之生產線所產製者,則需另外提出申請,由執行機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