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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職稱 官等 職等官稱 員額 備考
關務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關務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分關長 簡任 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 三十七  
稽核 薦任 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 六十一 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 九十八  
專員 薦任 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 一二五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 四○三  
設計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技術員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 四○一  
作業員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或技術佐 十二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第十職等關務監  
副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關務正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  
專員 薦任 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關務員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  
政風室 主任 薦任或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或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第十職等關務監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第五職等關務員或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第十職等關務監  
副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關務正  
稽核 薦任 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九職等關務正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  
專員 薦任 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關務員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  
合         計 一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官稱,應適用「財政部一等關稅局關務人員職務
  稱階表」之規定;該職務稱階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原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未經考試及格留任
  原職稱原官等官稱之辦事員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作業員員額內其中四人,由原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未經考試及格留任
  原職稱原官等官稱之作業員二人及書記二人出缺後改置。
四、原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副組長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
  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五、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