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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之資格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依  據:
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法規內容:
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之資格如次: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股份有限公司、農會及農業合作社。
二、最近一年內有製造菸酒。
三、無菸酒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事者。
四、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同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停止或禁止產製處分期滿未逾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