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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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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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