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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出口可申請退還已納之底盤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0175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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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進口之底盤,於國內加裝水泥攪拌桶後出口,該進口底盤與打造加裝車身後之整車均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申請退稅事宜,應依同條例第4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項第1款)有關「運銷國外」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辦理,而無「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適用。本案如經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查明該公司之水泥攪拌車確係運銷國外,自可依上開規定退還其已納之進口底盤貨物稅;至於申退期限,應比照本部761223日台財稅第760229598號函(編者註:參閱貨物稅法令彙編)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