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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參,應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11.90號、第0308.12.00號或第0308.19.30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81022174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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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 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 0308.11.90 號、第 0308.12.00 號或第 0308.19.30 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