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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0: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進口夾藏物品如實際貨主與進口商不同時如何處罰釋示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0175936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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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夾藏管制物品或其他准許進口類物品,其進口人與實際貨主不同時,對出借牌照之不知情進口商,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內所夾藏之物品類別,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項或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而對幕後走私之實際貨主則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
說明:二、為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及私梟取巧借用他人進口商牌照虛報貨物進口,以逃避受罰,對不知情之進口人違反真實申報義務及知情之幕後走私實際貨主,視其報運進口之貨物所夾藏之物品為管制物品或准許進口類物品,分別依適當之法條予以論處,以昭公允。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