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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進行調查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0102029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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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海關緝私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進行調查時點有客觀明確之認定基準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海關對於報單階段所涉違章案件進行調查之基準時點如下:
(一)貨物放行前:
1、電腦核定按免審免驗(C1)或文件審核(C2)方式通關者:
(1)海關核定改按貨物查驗方式通關時。
(2)海關就貨櫃(物)通知實施X光儀器檢查時。但未涉逃避管制者,以海關就該報單之第一只貨櫃(物)啟動掃描時為準。
(3)海關就快遞貨物實施X光儀器檢查判讀影像異常者,以啟動掃描時為準。
(4)財政部關務署交查(不含統計複核)或他關函請查核之發文日。
(5)海關以書面通知提供與報單錯誤原因具關聯性文件之發文日。
(6)海關以電腦發送與報單錯誤原因具關聯性之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時。
(7)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含紙本及電腦建檔,以下同)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2、電腦核定按貨物查驗(C3,含儀器查驗及人工查驗)方式通關者:
(1)涉及逃避管制,以電腦核定按貨物查驗方式通關時。
(2)未涉逃避管制:
甲、依規定應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
(甲)海關就該報單之第一只貨櫃(物)實施X光儀器檢查啟動掃描時。
(乙)海關就快遞貨物實施X光儀器檢查判讀影像異常者,以啟動掃描時為準。
(丙)財政部關務署交查(不含統計複核)或他關函請查核之發文日。
(丁)海關完成補收單時,至遲不得逾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時。
(戊)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乙、依規定免補送報單及有關文件:
(甲)海關核定由儀器查驗(C3X)改按人工查驗(C3M)方式通關時。
(乙)海關就快遞貨物實施X光儀器檢查判讀影像異常者,以啟動掃描時為準。
(丙)財政部關務署交查(不含統計複核)或他關函請查核之發文日。
(丁)海關就電腦核定儀器查驗報單之第一只貨櫃(物)啟動掃描時,至遲不得逾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時。
(戊)海關就電腦核定人工查驗之貨物首次派驗時。
(己)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二)貨物放行後:
1、海關於電腦取消(註銷)放行訊息時。
2、海關就貨櫃(物)通知實施X光儀器檢查時。但未涉逃避管制者,以海關就該報單之第一只貨櫃(物)啟動掃描時為準。
3、海關就快遞貨物實施X光儀器檢查判讀影像異常者,以啟動掃描時為準。
4、財政部關務署交查(不含統計複核)或他關函請查核之發文日。
5、海關以書面通知提供與報單錯誤原因具關聯性文件之發文日。
6、海關以電腦發送與報單錯誤原因具關聯性之應補辦事項通知訊息時。
7、海關以電腦調閱報單(應載明具體查核事由及範圍)時。
8、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三、海關對於非屬前點所列案件進行調查之基準時點如下:
(一)艙單階段所涉違章案件:
1、海關就貨櫃(物)通知實施X光儀器檢查時。但未涉逃避管制者,以海關就該艙單之第一只貨櫃(物)啟動掃描時為準。
2、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二)郵遞之信函或包裹所涉違章案件:
1、海關實施X光儀器檢查判讀影像異常並於封皮或以其他方式註記時。
2、海關實際開驗時。
3、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三)入境旅客攜帶隨身行李物品所涉違章案件:
1、旅客經紅線檯通關者,為海關受理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時。
2、旅客經綠線檯通關者,為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指定查驗時。
3、執勤犬(含緝毒犬及緝菸犬等)嗅聞呈現異常反應並經海關表明應予查驗時。
4、海關依規定進行調查或發覺異常,以通報單所載時間先者為準。
(四)前三款所列情形以外之案件,以海關就貨物、運輸工具、場所或人員等實施檢查、勘驗、搜索、詢問,或針對具體查核範圍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調查作為之時為調查基準時點,海關應以通報單、筆錄、簽函等書面或電腦系統詳予記錄,以資查考。
四、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協助查核之案件,以該機關進行調查時為調查基準時點。
前項所稱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指依其法定職權進行調查所得之事實內容或事證資料,客觀上有助於海關查緝違反本條例情事之機關。
五、同一案件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有數個調查基準時點者,以最先進行調查之時點為準。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