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快遞業者違反理貨規定案件裁罰參考表使用須知
一、為使各關辦理空運快遞業者違反理貨規定案件有一客觀之裁罰標準可資參考,爰訂定空運快遞業者違反理貨規定案件裁罰參考表(以下簡稱本參考表)。
二、空運快遞業者違反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各款規定,應依據本參考表裁罰。但符合行政罰法所定加重、減輕或免罰規定者,適用該法之規定,不適用本參考表。
三、個案經審酌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認其情節重大或出於故意或情節較輕者,得加重或減輕處罰,至關稅法第八十七條及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定罰鍰額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並應於處分書、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狀等文件中敘明其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四、本參考表變更時,適用原則如下:
(一)行為後尚未裁處案件,適用裁處時本參考表之規定。但裁處前之參考表規定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
(二)依本參考表裁處而尚未確定案件,本參考表變更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規定。
五、本參考表訂定前已處分尚未確定案件,適用本參考表有利於受處分人者,適用本參考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