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 條例第 17 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 4 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逐屋編製「○○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格式詳附件 1)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徵 機關查核。
二、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格式 詳附件 2),交付次承租人,並於該次收款時,就「○○公司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計 算之「本次結餘數」為正數者,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