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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試辦快遞貨物收貨人實名認證及線上報關委任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7101320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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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確認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身分及報關委任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空運快遞貨物及海運快遞貨物之進口簡易申報單為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實名認證,指收貨人透過實名認證平臺,經行動通訊門號身分識別技術或自然人憑證登入方式,線上核實身分。

四、實名認證平臺業者應將實名認證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傳送海關;其資料有註銷或異動時,亦同。

五、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以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之身分識別資料,經海關比對實名認證資料庫不符者,得回復錯單。

七、海關得將依前二點規定申報並比對相符之收貨人,列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

八、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由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予收貨人,並由收貨人以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裝置回復確認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確認方式,辦理線上報關委任。

九、收貨人未依前點於實名認證平臺發送報關委任電子訊息之翌日起七日內辦理線上報關委任者,實名認證平臺應建立異常紀錄檔,並通知快遞報關業者聯繫收貨人辦理線上報關委任或依規定向收貨人取得紙本報關委任書。

十、經海關抽中報關委任查核案件,由通關系統通知實名認證平臺轉知快遞報關業者。

十一、收貨人未於前點海關抽核通知發送之翌日起七日內辦理線上報關委任或出具紙本報關委任書供海關銷案者,由海關製作「異常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清表」通知實名認證平臺供快遞報關業者報關前查詢。

十二、自海關發送前點「異常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清表」通知之翌日起,申報異常收貨人身分識別資料之進口簡易申報單,列為應實施報關委任查核案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