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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國庫署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庫秘字第1060371636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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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財政部國庫署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停止適用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檔案閱覽室為本署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署人員進入閱覽室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四、申請應用本署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 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五、應用本署檔案時,應提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 備。
六、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或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複製檔案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七、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本署檔案,屬公務需要者,免收費用外,其餘收費規定如下:
(一)非訴願檔案之閱覽、抄錄、複製、郵寄檔案,依檔案管理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二)訴願檔案之使用閱覽、抄錄、影印,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收費。
九、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查檢無誤及查詢全國檔案目錄不再使用並完成登出作業,且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應用之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署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署有權停止其使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