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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5102767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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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海關管理供免稅商店銷售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免稅商店之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免稅商店業者運送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前,應事先將貨名、料(貨)號及數量,批次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簡易申辦專區,經系統錄案回應訊息後,列印該訊息作為准單,以憑移運,並供海關每月不定期抽核。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傳輸者,應於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始得移運,並於系統恢復後儘速補傳。
三、免稅商店業者運送課稅區非保稅貨物進出機場、港口管制區,應憑列印之准單,經檢查及放行後,自管制區門哨進、出。
四、免稅商店業者銷售課稅區非保稅貨物,應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開立售貨單。
五、免稅商店業者應於機場、港口管制區非保稅貨物卸存處及免稅商店出入口設置效能正常、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功能之監視系統,並存檔三十日,供海關隨時調閱及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