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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北投育成中心環境志願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基普秘字第10510324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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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北投育成中心環境志願服務作業要點

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為促進社會參與,匯集力量美化北投育成中心環境,發揮志願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志願服務項目包括:
(一)園藝類:北投育成中心A棟、B棟及C棟一樓外庭院範圍。
(二)教室清理美化:北投育成中心A棟一、二樓、B棟一樓及C棟一、二、三樓室內環境。
(三)其他應秘書室事務股調派適合志願服務者(下稱志工)擔任之事項。
三、志願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三及星期五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但必要或特殊情
形下,得依需求定之。
四、由本關秘書室將所需環境志工人力適時刊登訊息於關務署及各關內外部網站,並依本關人員退休時填具之志願服務調查表資料,主動徵詢。
  前項招募志工之對象為海關退休人員及餘暇參與之現職員工、配偶、直系親屬。
五、符合前點第二項且有意願參與之人員,得於二週前填具報名表或電洽秘書室事務股辦理服務類別報名登記。
    秘書室應審視其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責任心後,由該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員核可。
六、志工之管理如下:
(一)秘書室應指派關員一名擔任輔導員,負責志工之聯繫、勤惰管理及考核等事宜。
(二)經核可擔任志工者,由秘書室發給志願服務證。
(三)秘書室應設置「志工工作日誌簿」供志工記錄。
(四)服務時間一經排定,如無事先告知或特殊理由,不得隨意變動。
七、志工之績效考核如下:
(一)秘書室得不定期辦理「志工服務滿意度調查」或「志願服務狀況調查」,俾發掘問題並研擬改善。
(二)秘書室應每年定期辦理考核,績效良好,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頒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秘書室就志工服務項目之實際情形,得隨時檢討增減志工人數,必要時得停止辦理該志願服務項目。
八、志工服務守則如下:
(一)應衣著整齊、配戴志願服務證並服從輔導員之指導。
(二)服務時應按時到、退勤,並依實際工作內容確實填載於「志工工作日誌簿」,結束後交回。
(三)應依排定時間參與服務工作,遇有臨時請假之必要時,應事先以電話辦理。但於勤務執行中有緊急情況及安全疑慮時,得先行處理及電告輔導員並在「志工工作日誌簿」上記載。
(四)不得有招攬、仲介之經濟商業業務等行為。
九、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任:
(一)違反法律致影響本關聲譽或使他人權益受損。
(二)經查證有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或假借本關名義從事不法行為致生不良後果情事。
(三)經考核為不適任或違反服務守則且經屢次規勸而未能改善。
十、本關環境志工為志願性無給職,但享有下列福利:
(一)毎次服務時間達四小時以上,視當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審酌發給餐盒(標準比照現職人員之誤膳費),於工作結束後,得使用育成中心之設施。
(二)得參加本關各項內部訓練、專題演講及社團活動。
十一、本關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辦理志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