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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7: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毒犬培訓中心門禁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緝字第105600293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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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緝毒犬培訓中心(以下稱培訓中心)門禁管理,防止不法人士侵入,以維護人員、犬隻及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二、培訓中心由保全公司派員執行全天候二十四小時之門禁管理及機動巡查,並於大門警衛室派一人執勤。執勤人員須準時於警衛室交接勤務,接勤人員因故未到時,在勤人員不得擅自離開。

三、培訓中心於靈敏度訓練場及網球場間設置活動式管制門,特殊情事及緊急狀況關閉期間,不得任意開啟。

四、人員進出之管理:

(一)訪客(包括非培訓中心之海關同仁、工程施工人員、送貨廠商、寄養家庭、中心人員親友……等)進入中心時,應表明身分及來訪事由,警衛經培訓中心相關人員同意後,登記訪客姓名、電話、車號、來訪事由、進入時間,並押身分證件後,發給來賓證。如有多人同行來訪時,得由其中一人之證件押換來賓證。

(二)訪客應將來賓證配掛胸前,始得進入,離開時將來賓證繳還,經警衛查對後,始可領回原證件,離開培訓中心。

(三)培訓中心關員、受訓學員、替代役男、清潔公司人員之親友進入培訓中心,亦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不得擅自單獨於中心內活動。

(四)上級、其他機關人員洽公或團體來賓參訪時,除訓管部門或主辦人員事先通知得免查驗個別身分外,仍須由培訓中心人員陪同進入;其他未事先約定之人員與車輛,均須驗明並登錄冊列事項,於取得主管或訓管部門同意後,始准進入。

(五)例假日訪客,非事前申請同意進入者,應徵得培訓中心值班關員同意,並依規定辦理登記及換證,由值班關員陪同進入。

(六)海關其他單位同仁如欲於例假日進入培訓中心暫停車輛,應出示海關職員證,並經值班關員同意後,依規定辦理登記(除登記前開事項外,並登記海關職員編號及關別)並押證換取停車專用來賓證進入停車,離去時繳回停車專用來賓證。同車人員應於警衛室等待車輛進出,不得進入培訓中心。

(七)施工人員,應穿著中心備用之背心,以資識別。

(八)嚴禁小販、義賣、勸募、傳教、推銷人員等進入中心。

(九)例假日或非上班時間(下午五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除值班、加班及經核准住宿待勤室人員外,禁止非必要人員滯留培訓中心。

(十)以下人員不得進入培訓中心:

1.上班時間以外之訪客(經主管特許者除外)。

2.不遵守門禁管理規定者。

3.喝醉酒或吸食迷幻藥而神志不清者。

4.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者。

5.推銷販賣與業務無關商品者。

6.未事先獲准進入參觀者。

7.服裝儀容不整者。

8.其他有必要拒絕其進入者。

五、車輛進出之管理:

(一)培訓中心關員、受訓學員、替代役男、清潔公司人員、保全人員等私人所有之汽車、機車、腳踏車進入培訓中心後應減速慢行,並注意交通安全,未使用時,應整齊停放於停車棚或指定地點。培訓中心之公務汽車、機車、腳踏車,其使用及停放,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二)培訓中心員工之車輛及公務車憑停車證及感應卡進出,進出時應主動搖下車窗供警衛檢視,如有親友或非中心員工同行,應主動辦理登記及換證事宜。

(三)來賓、訪客之車輛應登記車號並換取停車專用【來賓證】及洽公停車證後,至柵欄機之感應器處,以停車專用【來賓證】感應開啟柵欄機,以減速慢行方式至停車場停放,停車證應放置於擋風玻璃之左下角。車輛不得無故行駛於培訓中心各處。離開時,應至警衛室繳回停車專用【來賓證】及洽公停車證。

(四)來賓、訪客及車輛出入培訓中心時,警衛須注意檢查所攜帶之物品,嚴禁危險物品進入及夾帶公物離去。

(五)培訓中心員工及公務車感應卡與來賓、訪客之停車專用【來賓證】,如有毀損或遺失須負損壞賠償責任,並酌收工本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六)廠商以機車載運貨品進入中心,應辦理登記換證手續,如因貨品過重無法攜行時,得駛入相關地點卸貨。

(七)因業務需要,須於非上班時段及假日進行施工作業者,應取得培訓中心相關人員或主管之許可,並通知警衛。不及通知者,由警衛查明後通報相關人員或主管以確認施工事實。未經許可者,禁止進入培訓中心進行施工作業。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