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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0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人工查驗進口貨櫃先行儀檢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普業一字第105101936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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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人工查驗進口貨櫃先行儀檢作業規範
一、為有效運用儀檢輔助人工查驗,以節省查驗人力、減少人工搬移損壞、加速貨物通
  關並提升查驗效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作業範圍
  (一)作業區域:本關監管基隆港東、西岸碼頭貨櫃集散站(包括聯興貨櫃集散站、
    陽明貨櫃基隆港碼頭集散站、中國貨櫃基隆港碼頭集散站、台基貨櫃集散站、
    基隆港務局碼頭貨櫃集散站)及臺北港貨櫃碼頭集散站。
  (二)適用對象:經通關系統篩選為C3M人工查驗之進口整裝貨櫃,屬不易搬運查驗
    或適合儀檢性質者。
三、作業方式
  (一)驗放貨櫃(流程詳附件1):
   1.納稅義務人或其委任之報關業者(下稱報關人)至分估單位投遞書面報單,經完
    成收單及通關程序,系統發送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N5116訊息(放行附帶
    條件代碼4:驗放案件,憑海關驗貨員簽章始准放行)後,由驗貨單位以程式列
    印「放行通知單」附於報單。
   2.海關接收報關業者N5167訊息(進口貨物查驗申請)後,驗貨單位主管或其指
    定人員得依報關人之書面儀檢申請或自行篩選適合以儀檢輔助查驗貨櫃之報
    單,確認貨櫃已進儲貨櫃集散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於IF41(驗貨單位收到書面報單作業)程式註記「先儀檢」,並解除指位查
    驗。
    (2)以IF06(海關查驗貨物通知)程式列印「C3M加註儀檢報單申請表」,交報
    關人向貨櫃集散站安排吊櫃及貨櫃拖運車配合事宜,並同步傳真儀檢單位。
    (3)以IX04(海運儀器查驗貨櫃物資料查詢作業)程式列印「基隆關貨櫃
    (物)儀檢通知單」,交報關人向儀檢站安排進行貨櫃儀檢作業。
   3.完成儀檢作業後由儀檢站關員於「基隆關貨櫃(物)儀檢通知單」上註明儀檢
    結果,交由驗貨單位參考。
   4.儀檢無異狀時,應於電腦註記「無異狀」,並得視現場情況,將貨櫃留置儀檢
    站可疑貨櫃拆櫃檢查區或拖往集中查驗區,報關人通知驗貨關員前往(簡易)查
    驗,查驗無訛後,於「放行通知單」簽署,由原貨櫃集散站門哨放行出站。
   5.儀檢發現異狀者,應於電腦註記「有異狀」,並將貨櫃拖回原儲存之貨櫃集散
    站集中查驗區候驗;儀檢站應即時將異常影像圖檔上傳資料庫及列印交付或封
    送驗貨關員,供驗貨員或其主管參考。
  (二)非驗放貨櫃(流程詳附件2):
   1.報關業者至驗貨單位投遞書面報單,由驗貨單位收單,並俟通關作業完成。
   2.海關接收報關業者N5167訊息(進口貨物查驗申請)後,驗貨單位主管或其指定
    人員得依報關人之書面儀檢申請或自行篩選適合以儀檢輔助查驗貨櫃之報單,
    確認貨櫃已進儲貨櫃集散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於IF41(驗貨單位收到書面報單作業)程式註記「先儀檢」,並解除指位查
    驗。
    (2)以IF06(海關查驗貨物通知)程式列印「C3M加註儀檢報單申請表」,交報
    關人向貨櫃集散站安排吊櫃及貨櫃拖運車配合事宜,並同步傳真儀檢單位。
    (3)以IX04(海運儀器查驗貨櫃物資料查詢作業)程式列印「基隆關貨櫃
   (物)儀檢通知單」,交報關人向儀檢站安排進行貨櫃儀檢作業。
   3.儀檢作業完成後,儀檢站關員應於「基隆關貨櫃(物)儀檢通知單」上註明儀
    檢結果,交由驗貨單位參考。
   4.儀檢無異狀時,應於電腦註記「無異狀」,並得視現場情況,將貨櫃留置儀檢
    站可疑貨櫃拆櫃檢查區或拖往集中查驗區,報關人通知驗貨關員前往(簡易)
    查驗,查驗無訛後,由貨櫃拖運車拖回原貨櫃散站儲放區。
   5.儀檢發現異狀者,應於電腦註記「有異狀」,並將貨櫃拖回原儲存之貨櫃集散
    站集中查驗區候驗;儀檢站應即時將異常影像圖檔上傳資料庫及列印交予或封
    送驗貨關員,供驗貨員或其主管參考。
   6.通關程序完成後,系統發送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N5116訊息(放行附帶條
    件代碼0:無附帶條件)。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於艙單階段(CX)已有儀檢無異狀之紀錄者,得經驗貨單位主管核判以簡易查驗
    方式逕於集中查驗區查驗(流程詳如附件3),或配合本關量能查驗作業,將
    通關方式C3M更改為C2免驗通關。
  (二)儀檢影像異常者,如異常位置適合以簡易查驗方式處理者,得於儀檢站之可疑
    貨櫃拆櫃檢查區等適當場所執行查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