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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稽核免稅商店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41026317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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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確保免稅商店存倉保稅貨物之安全,海關應對免稅商店施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海關稽核免稅商店,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  稽核關員實施實地稽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關員應配掛職員證或提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憑證

(二)   稽核結果為不符者,應填具「查核不符事項通知單」一式二份,由被稽核人簽認後,一份交被稽核人收執,一份併同查核報告表陳核

(三)   稽核結束後應繕具查核報告表,依序編號列管

四、  稽核關員實施實地稽核,應就下列帳冊控管項目予以查核:

(一) 保稅貨物之移倉、銷售、領用、退貨及提貨等進、銷貨有關資料,應逐日逐筆詳細登載,並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以完成連線稽銷作業。

(二) 免稅商店銷貨時,除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核對購貨人具有旅客身分外,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列印售貨單,非設於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商店並應詳細登記購貨人相關資料。

(三) 非銷售貨物之作業,除依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實際領用情形應與免稅商店所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相符。

(四) 免稅商店辦理旅客未提領或已提領銷售貨物之退貨,除原售貨單上應加註註銷或退貨字樣外,並應傳送註銷或退貨資料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五)   庫存保稅貨物之抽查

    1、保稅貨物庫存數量應與帳面庫存數量相符,不符時應依規定辦理盤差補稅或盤盈補登。

    2、配合免稅商店年度盤點,抽查其保稅貨物,並與業者於盤存後送審之「結算報告表」比對應相符。

五、    稽核關員實施實地稽核,應就下列貨物控管項目予以查核:

(一)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退貨、轉售及退運出口時,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

(二)   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貨物之移運,應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並繕具「移倉申請書」,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其檢附之「裝箱單」、「移倉申請書」資料,應與進儲(退倉)保稅貨物之件數、品名及數量等相符。

(三)   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應查核下列事項:

1、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2、贈品贈與旅客時,應開立售貨單並將該贈品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3、其他非銷售貨物移倉至免稅商店後,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始得使用及辦理除帳。

(四) 提貨處存放出境旅客未提領之預購貨物,應於六個月期限屆滿前,依第二款規定辦理移運,並加封退回原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市區預售中心。

(五) 免稅商店之保稅貨物,應依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二年存儲期限屆滿前辦理展延,屆期仍未售出,應退運出口,或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補稅銷帳。

六、  稽核關員執行稽核之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稽核對象若有應補、應退稅費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發現稽核對象違反關稅法、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者,應依法議處

(三) 發現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移請有關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