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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保稅倉庫貨物郵遞出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4101192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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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保稅倉庫貨物郵遞出口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自用保稅倉庫自用保稅貨物郵遞出口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自用保稅倉庫保稅貨物郵遞出口,應由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發票二份及裝箱單一份,連同貨物至海關各郵包通關處所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保稅貨物於出倉前應由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將保稅貨物重整為符合郵包限制之尺寸、重量,將填妥之發遞單黏貼於外箱 ,且發遞單之收貨人須與出口報單之買方相同;如屬外貨,應於外箱另貼附This Parcel is Transit in Taiwan Bonded Area」及「The Original Country of Goods is XXX(英文國名)(附件一)之標籤,並將發遞單號碼載於裝箱單及D5出口報單。

第一項保稅貨物應憑列印之「貨櫃()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始得出倉,海關或郵政機構專人應於前述運送單簽章後回傳保稅倉庫業者,核銷留存聯後依序歸檔,備供海關查核;如未回傳,應聯繫追蹤。

三、郵政機構應設置保稅貨物查驗專區及儲存專區,並應與非保稅區有實體區隔。郵遞保稅貨物之儲存專區應由郵政機構及海關共同聯鎖。

四、申報D5報單報關出倉之郵遞保稅貨物,應彙送至海關各郵包通關處所,郵政機構於完成交寄登錄後,應會同駐郵政機構海關辦理監視進保稅貨物查驗專區,由駐郵政機構海關於報單上簽證「貨已進倉()」,辦理通關事宜。

五、駐郵政機構海關查驗時如發現申報不符或其他不得放行事由,應通知郵政機構沖銷收寄。

六、駐郵政機構海關與郵政機構出口單位間對於郵遞保稅貨物之移運,依一般郵包作業方式,由郵政機構開立載運單,加封運送,其加封、剪封及監押出境作業均由海關辦理。

七、在郵政機構尚未與海關辦理連線作業前,貨物運出保稅倉庫時應交由郵政機構專人收寄並於轄管地之駐郵政機構海關通關,郵政機構應提供經其用印之郵包已裝機()出口清單(附件二),海關憑以確認該放行之D5報單貨物已裝機()後,辦理報單審結。

八、出口郵遞保稅貨物申請退關領回時,應由自用保稅倉庫業者填具退關申請書,連同發遞單,敘明理由,向駐郵政機構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應調齊出口報單經審核、複驗無訛後,准予退關,並通知監管海關處理帳務事宜。

九、本作業要點僅適用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自用保稅貨物退運或轉售出口,如為外國廠商貨物提供在臺郵遞服務,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